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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7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0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湯傳富
被告
楊建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減為新臺幣肆萬元。

楊建裕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建裕於民國95年間係設在彰化縣溪湖鎮○○路○ 段373 號連美化工有限公司(嗣於99年4 月9 日經經濟部准予變更公司名稱為久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及變更公司代表人為湯傳富下稱久田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燙髮劑屬含藥化粧品,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販賣,而連美公司前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之衛署粧製字第002176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已於93年1 月4 日到期而未展延,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5月19日註銷在案,竟仍於96年1 月6 日,以前開字號許可證為依據,製造品名為「KDS1號青蘋護髮燙」之燙髮劑,並於市面上銷售。嗣經臺南市衛生局於99年6 月28日在轄區內之「小林髮廊」進行抽驗後,查獲前開燙髮劑,並查悉前開燙髮劑係由設在嘉義縣布袋鎮東港里241 號之「艷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理販售,經移送嘉義縣衛生局後,再查悉前開燙髮劑係由連美公司所製造,經移送其所在地之彰化縣政府辦理,始悉上情,並扣得前開燙髮劑2 瓶。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一)證人湯曜明於偵查中之證述,(二)經濟部99年4 月9 日及同年9 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931902300 號及第0000 0000000號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彰化縣政府建設局商業課營利事業資料查詢表、久田公司變更登記表,(三)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詳細內容查詢結果,(四)台南市衛生局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KDS1號青蘋護髮燙產品包裝照片4 張及前開燙髮劑2 瓶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建裕所為則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7條第1 項之罪。而被告久田公司負責人楊建裕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而有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刑事責任,被告久田公司即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3 項之規定,處以同條第1 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楊建裕於許可證過期後猶製造化妝品,使主管機關無從管理,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久田公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件被告等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且非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均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並就被告楊建裕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KDS1 號 青蘋護髮燙」燙髮劑2 瓶已因販售而非屬被告所有,無從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5 條第1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或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 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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