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7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10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方文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100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被告父親過世,母親改嫁,成員只有年邁之祖母及中、重度智能障礙之兄長與伯父,家中經濟均賴政府之補助津貼,因所為之防水工程不穩定,才會由阿宗介紹黃冠仁認識,並進而為本案犯行,經警偵訊後始知本案犯行之重,今後絕不會再與該集團聯絡,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方文祥被訴偽造文書等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查獲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業於100 年10月19日調查證據完畢,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應無再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是本院已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惟被告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宗」之友人與同案共犯黃冠仁認識後,隨即加入該詐騙集團,並於短短10日內即為多件詐欺取財犯行,且詐欺金額龐大,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多名成員均未到案,而該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並不複雜,卻能牟取暴利,如予以釋放,被告即可能再次參與該詐欺集團犯案,依其犯罪態樣,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又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無從以具保為替代處分。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即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7 款),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