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正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正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正來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