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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余仕明簡珮珺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昭榮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告
黃彥豪

      謝金桓

      劉定恩

      王茂隆

      謝忠憲

      林志誠

      蔡鎮宇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 恐嚇或強制之討債行為欄內第2段關於「周昭榮乃於101年12月3日」更正為「周昭榮乃於100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3恐嚇或強制之討債行為欄內第2段關於犯罪時間記載為「周昭榮乃於101年12月3日」等文字,但判決事實、理由均記載認定係「100」年12月3日,上開「101」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周昭榮乃於100年12月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簡珮珺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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