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昭榮
- 選任辯護人
- 高進棖律師
- 被告
- 黃彥豪
謝金桓
劉定恩
王茂隆
謝忠憲
林志誠
蔡鎮宇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 恐嚇或強制之討債行為欄內第2段關於「周昭榮乃於101年12月3日」更正為「周昭榮乃於100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3恐嚇或強制之討債行為欄內第2段關於犯罪時間記載為「周昭榮乃於101年12月3日」等文字,但判決事實、理由均記載認定係「100」年12月3日,上開「101」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周昭榮乃於100年12月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