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3號
釋字第43號
- 公布日期
- 43 年 12 月 29 日
- 相關文件
-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查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為鈞院院字第一八五七號解釋前段所明示惟其後段至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等語所謂通常方式係指何種方式而言似欠明瞭所謂文字誤寫其範圍若何是否包括一切文字如被告名字之誤寫一字(例如張三誤寫為張四)亦在其內並得以通常方式更正之抑被告名字既有錯誤不能視同文字誤寫則對此所為判決能否認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尤屬不無疑義適用上殊感困難似有重加解釋之必要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刑事判決之被告錯誤時之救濟?法庭見解: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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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刑事判決之被告錯誤時之救濟?
解釋文
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如無張四其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未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第四十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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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查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為鈞院院字第一八五七號解釋前段所明示惟其後段至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等語所謂通常方式係指何種方式而言似欠明瞭所謂文字誤寫其範圍若何是否包括一切文字如被告名字之誤寫一字(例如張三誤寫為張四)亦在其內並得以通常方式更正之抑被告名字既有錯誤不能視同文字誤寫則對此所為判決能否認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尤屬不無疑義適用上殊感困難似有重加解釋之必要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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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43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3 年 12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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