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9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羈押中,本件判決正本已囑託上揭監所長官送達,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應自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2 日起算10日之上訴期間,而該期間之末日即102 年2 月11日為休息日(102 年度之春節為102年2 月11日至2 月15日、2 月16日係星期六、2 月17日係星期日),應以該休息日、星期日之次日即102 年2 月18日上訴期間屆滿。然上訴人卻遲至102 年2 月23日始具狀提出上訴書於本院而向本院提出上訴,亦有蓋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附卷可佐,其上訴顯然已逾前揭之上訴期間。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業已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