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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9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羈押中,本件判決正本已囑託上揭監所長官送達,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應自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2 日起算10日之上訴期間,而該期間之末日即102 年2 月11日為休息日(102 年度之春節為102年2 月11日至2 月15日、2 月16日係星期六、2 月17日係星期日),應以該休息日、星期日之次日即102 年2 月18日上訴期間屆滿。然上訴人卻遲至102 年2 月23日始具狀提出上訴書於本院而向本院提出上訴,亦有蓋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附卷可佐,其上訴顯然已逾前揭之上訴期間。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業已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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