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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葉明松黃士瑋汪曉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浩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101年度訴字第8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浩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浩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附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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