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浩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101年度訴字第8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浩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浩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附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