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銘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銘偉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銘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在彰化縣彰化市某網咖,透過「UThome聊天室」網站,自稱為「凱莉」之女子攀談陳處瑜,並告以陳處瑜其所使用之[email protected] 即時通帳號,而自同年6 月4 日起,自稱為女子「施惠敏」,透過上開網路即時通,分別向陳處瑜佯稱「無力繳納會款」、「母親中風,需醫藥費」、「母親過世,需喪葬費」、「需款償還高利貸」等而急需用錢,又以上開即時通帳號及[email protected]即時通帳號,佯稱係「施惠敏」之妹「施惠嘉」,分別以「施惠敏住院,需醫藥費」、「施惠敏過世,需喪葬費」、「願與你公證結婚」等事由,致陳處瑜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李銘偉所有之鹿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李銘偉向不知情李福祥、莊岳陵分別借用之臺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鹿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福祥、莊岳陵所涉詐欺犯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李銘偉因而以上開詐術向陳處瑜詐得共新臺幣(下同)60萬2,670 元,並均供己花用殆盡;李銘偉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向陳處瑜佯稱無資力而需購買預付儲值卡點數之理由,致陳處瑜陷於錯誤,分別於101 年10月11日、同年月13日、同年11月5 日、同年月18日、同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購買價值各為1,000 元之預付儲值卡點數後,再告知李銘偉序號及密碼,李銘偉因此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共6,000 元。李銘偉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年1 月初某日,透過「微信」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以暱稱「離開地球表面」認識蔡麗梅後,向蔡麗梅佯稱「投資期貨,獲利甚豐」等事由,致蔡麗梅陷於錯誤,而於102 年1 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彰化縣福興鄉之楓康超市停車場,交付2 萬元現金予李銘偉,另向蔡麗梅佯稱前開投資需支付人事費用為由,致蔡麗梅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8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彰化縣福興鄉公所前,交付2 萬元現金予李銘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又分別以上開事由或佯稱急需用錢等事由,致蔡麗梅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 至15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3 至15所示之款項至不知情李福祥上開臺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及李銘偉向不知情王逸涵所借用其不知情妹王珮任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交付方式欄所示)(王逸涵、王珮任所涉詐欺犯嫌,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李銘偉因而以上開詐術向陳處瑜詐得共19萬8,000 元現金,並均供己花用殆盡。嗣經陳處瑜、蔡麗梅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陳處瑜、蔡麗梅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李銘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處瑜、蔡麗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李福祥、王逸涵、王珮任及莊岳陵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稽,復有本院102 年9 月4 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 紙、告訴人陳處瑜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5紙、匯款存根聯影本9 紙、預付儲值卡發票影本6 紙及告訴人蔡麗梅轉帳帳戶存摺內頁影本2 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以及被告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證人李福祥臺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證人莊岳陵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證人王珮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等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李銘偉就附表一(即附表三編號1 至142 號)、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143 至14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 、12、27、29、31、38、39、43、44、62、67、90、93、97、108、123 所示對被害人陳處瑜進行詐騙取款,均分別係一開始向被害人陳處瑜以同一詐騙理由為之,被害人陳處瑜就各該編號內雖有數筆匯款紀錄,惟均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侵害被害人陳處瑜之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就上開編號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行為,均為接續犯,各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未審酌及此,將此部分之犯行,依各次匯款紀錄,分別論以不同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被告所犯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142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共157 罪)及附表三編號143 至148 所示各次詐欺得利罪(共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8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100 年10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數次詐欺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素行不佳,竟仍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再以詐騙之手法獲取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並參以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犯罪手法、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況,量處如附表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詐騙陳處瑜所涉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次數(以EXCEL 檔呈現,附於判決之末) 附表二:被告詐騙蔡麗梅所涉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次數 ┌──┬──────┬───┬─────────────┬─────────────┐ │編號│ 時間 │ 金額 │ 交付方式 │ 主 文 │ ├──┼──────┼───┼─────────────┼─────────────┤ │ 1 │102 年1 月13│2萬元 │蔡麗梅至彰化縣福興鄉之楓康│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日中午12時30│ │超市停車場,當場交付左列金│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分 │ │額予李銘偉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2 年1 月18│2萬元 │蔡麗梅至彰化縣福興鄉公所前│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日中午12時30│ │,當場交付左列金額予李銘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分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2年1月24日│8000元│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2年1月26日│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102年1月27日│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102年1月29日│2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102年1月31日│2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102年2月5日 │2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102年2月6日 │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102年2月19日│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1時43分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102年2月19日│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14時2分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102年2月21日│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102年2月25日│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李福祥臺灣土│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地銀行福興分行帳戶(帳號:│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000000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102年3月3日 │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王珮任臺灣中│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帳戶(帳│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102年3月5日 │1萬元 │以匯款方式匯入王珮任臺灣中│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帳戶(帳│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三:被告詐騙陳處瑜所涉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之主文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1 │附表一編號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附表一編號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附表一編號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附表一編號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附表一編號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附表一編號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附表一編號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5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附表一編號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附表一編號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5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附表一編號1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附表一編號1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5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附表一編號1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附表一編號1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6,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附表一編號1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附表一編號1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附表一編號1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附表一編號1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附表一編號1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附表一編號1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附表一編號2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6,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 │附表一編號2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附表一編號2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附表一編號2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6,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附表一編號2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附表一編號2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8,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附表一編號2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附表一編號2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7,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附表一編號2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附表一編號2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附表一編號3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附表一編號3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附表一編號3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附表一編號3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附表一編號3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附表一編號3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7,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附表一編號3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附表一編號3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附表一編號3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附表一編號3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附表一編號4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6,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附表一編號4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附表一編號4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15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附表一編號4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1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附表一編號4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附表一編號4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附表一編號4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附表一編號4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 │附表一編號4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附表一編號4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0 │附表一編號5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 │附表一編號5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 │附表一編號5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 │附表一編號5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4 │附表一編號5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 │附表一編號5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6 │附表一編號5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7 │附表一編號5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8 │附表一編號5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9 │附表一編號5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3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0 │附表一編號6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500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1 │附表一編號6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2 │附表一編號6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3 │附表一編號6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4 │附表一編號6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5 │附表一編號6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6 │附表一編號6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7 │附表一編號6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7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8 │附表一編號6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9 │附表一編號6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0 │附表一編號7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1 │附表一編號7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2 │附表一編號7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3 │附表一編號7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4 │附表一編號7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5 │附表一編號7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6 │附表一編號7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7 │附表一編號7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8 │附表一編號7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 │附表一編號7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0 │附表一編號8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1 │附表一編號8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2 │附表一編號8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5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3 │附表一編號8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4 │附表一編號8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5 │附表一編號8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6 │附表一編號8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7 │附表一編號8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8 │附表一編號8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9 │附表一編號8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0 │附表一編號9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1 │附表一編號9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2 │附表一編號9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6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3 │附表一編號9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4 │附表一編號9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5 │附表一編號9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6 │附表一編號9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7 │附表一編號9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8 │附表一編號9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9 │附表一編號9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0 │附表一編號10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1 │附表一編號10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15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2 │附表一編號10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3 │附表一編號10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4 │附表一編號10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5 │附表一編號10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6 │附表一編號10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7 │附表一編號10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8 │附表一編號10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15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9 │附表一編號10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0 │附表一編號11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5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1 │附表一編號11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2 │附表一編號11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3 │附表一編號11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4 │附表一編號11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5 │附表一編號11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6 │附表一編號11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7 │附表一編號11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8 │附表一編號11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5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9 │附表一編號11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0 │附表一編號12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1 │附表一編號12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15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2 │附表一編號12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490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3 │附表一編號12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1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4 │附表一編號12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5 │附表一編號12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6 │附表一編號12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7 │附表一編號12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8 │附表一編號12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9 │附表一編號12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0 │附表一編號13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1 │附表一編號13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2 │附表一編號13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3 │附表一編號133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485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4 │附表一編號134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515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5 │附表一編號135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6 │附表一編號136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7 │附表一編號137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2,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8 │附表一編號138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9 │附表一編號139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0 │附表一編號140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1 │附表一編號141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6,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2 │附表一編號142 │李銘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詐騙金額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4,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3 │李銘偉佯稱無資│李銘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 │ │力而需購買預付│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儲值卡點數之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由,致陳處瑜陷│ │ │ │於錯誤,於101 │ │ │ │年10月11日,購│ │ │ │買價值為1,000 │ │ │ │元之預付儲值卡│ │ │ │點數後,再告知│ │ │ │李銘偉序號及密│ │ │ │碼,李銘偉因此│ │ │ │獲得財產上不法│ │ │ │之利益1,000 元│ │ │ │。 │ │ ├──┼───────┼───────────────┤ │144 │李銘偉佯稱無資│李銘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 │ │力而需購買預付│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儲值卡點數之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由,致陳處瑜陷│ │ │ │於錯誤,於101 │ │ │ │年10月13日,購│ │ │ │買價值為1,000 │ │ │ │元之預付儲值卡│ │ │ │點數後,再告知│ │ │ │李銘偉序號及密│ │ │ │碼,李銘偉因此│ │ │ │獲得財產上不法│ │ │ │之利益1,000 元│ │ │ │。 │ │ ├──┼───────┼───────────────┤ │145 │李銘偉佯稱無資│李銘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 │ │力而需購買預付│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儲值卡點數之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由,致陳處瑜陷│ │ │ │於錯誤,於101 │ │ │ │年11月5 日,購│ │ │ │買價值為1,000 │ │ │ │元之預付儲值卡│ │ │ │點數後,再告知│ │ │ │李銘偉序號及密│ │ │ │碼,李銘偉因此│ │ │ │獲得財產上不法│ │ │ │之利益1,000 元│ │ │ │。 │ │ ├──┼───────┼───────────────┤ │146 │李銘偉佯稱無資│李銘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 │ │力而需購買預付│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儲值卡點數之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由,致陳處瑜陷│ │ │ │於錯誤,於101 │ │ │ │年11月18日,購│ │ │ │買價值為1,000 │ │ │ │元之預付儲值卡│ │ │ │點數後,再告知│ │ │ │李銘偉序號及密│ │ │ │碼,李銘偉因此│ │ │ │獲得財產上不法│ │ │ │之利益1,000 元│ │ │ │。 │ │ ├──┼───────┼───────────────┤ │147 │李銘偉佯稱無資│李銘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 │ │力而需購買預付│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儲值卡點數之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由,致陳處瑜陷│ │ │ │於錯誤,於101 │ │ │ │年12月10日,購│ │ │ │買價值為1,000 │ │ │ │元之預付儲值卡│ │ │ │點數後,再告知│ │ │ │李銘偉序號及密│ │ │ │碼,李銘偉因此│ │ │ │獲得財產上不法│ │ │ │之利益1,000 元│ │ │ │。 │ │ ├──┼───────┼───────────────┤ │148 │李銘偉佯稱無資│李銘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 │ │力而需購買預付│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儲值卡點數之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由,致陳處瑜陷│ │ │ │於錯誤,於101 │ │ │ │年12月20日,購│ │ │ │買價值為1,000 │ │ │ │元之預付儲值卡│ │ │ │點數後,再告知│ │ │ │李銘偉序號及密│ │ │ │碼,李銘偉因此│ │ │ │獲得財產上不法│ │ │ │之利益1,000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