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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緯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緯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緯祥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102 年10月22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該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件在卷可參。且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2 年10月23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