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昭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被告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代表 高振利
- 被告
- 人
- 被告
- 溫瑞彬
周昆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陳述:原告之訴無理由;並聲明應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就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就被告等詐欺台糖公司部分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