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義閔張鶴齡吳俊螢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代表 高振利
被告
被告
溫瑞彬

      周昆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陳述:原告之訴無理由;並聲明應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就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就被告等詐欺台糖公司部分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