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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1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余仕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2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捷股
被告
洪嘉鴻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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