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捷股
- 被告
- 洪嘉鴻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21號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