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緯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緯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緯祥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102 年10月22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該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件在卷可參。且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2 年10月23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