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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佳燉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112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國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國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24、25日某日下午4時許,在搭乘自彰化縣員林鎮往臺北市之大貨車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6月26日下午4時52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依規定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佳燉

   書記官 彭蜀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彭蜀方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2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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