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6號
103年度易字第289號
103年度易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晉安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晉安於103年5月1日已親自收受本院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6、289、380號刑事判決正本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