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1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昇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7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昇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昇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惡性非輕,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毒偵字第715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15號
被      告  楊昇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楊昇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
    聲字第10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
    施用傾向,於民國99年9月2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38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3年3月1日15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夏綠地汽車旅館內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3年3月2日上
    午11時2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
    前查獲,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昇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其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
    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
    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是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施教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德輝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5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