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志昇
上列被告因定執行刑,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原記載「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有卷附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6 號判決可資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