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緯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緯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緯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劉緯祥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19日 │102年4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680 │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5152│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02號 │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 │ │事實審├──┼─────────────┼─────────────┤ │ │判決│102.06.28 │102.10.03 │ │ │日期│ │ │ ├───┼──┼─────────────┼─────────────┤ │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02號 │102年度簡字第1245號 │ │判 決├──┼─────────────┼─────────────┤ │ │確定│102.07.23 │102.12.30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