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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余仕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黃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黃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黃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6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2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