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詠
- 選任辯護人
- 林倍志律師
具 保 人 張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嘉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嘉銘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彰化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已逃匿,是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