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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緯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緯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經上訴人即被告劉緯祥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上訴人於104 年3 月2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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