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第26號
第28號
105年度智簡字第27號
第28號
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啓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104 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105 年6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及卷附證據資料,可知正確之公司名稱應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是均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