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吳永梁
- 法定代理人林啓清
- 當事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105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啓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104 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105 年6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及卷附證據資料,可知正確之公司名稱應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是均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明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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