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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余仕明陳銘壎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福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福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坦承部分轉讓禁藥的犯行,惟依卷內證人、共犯證述及通聯譯文等證據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中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傾向,若法院審理判決結果非如期預期之罪刑,難期待其服膺法院判決結果,逃亡誘因會隨之增加,衡諸一般社會常情通念,足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述與相關證人證述不符,證人尚待本院行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禁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4 年3 月4 日執行羈押。嗣於104 年3 月30日解除禁見,復於104 年6 月4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規定延長羈押在案。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惟於審理中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則改口否認,本院審酌認為,本案經調查完畢,辯論終結,已於104 年7 月16日宣判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 月,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面對此已經宣判之重刑,其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其意欲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非同以往,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將來如經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4 年8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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