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吳友華
- 被告
-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茂嘉
- 被告
- 魏應充
- 被告
- 常梅峯
- 被告
- 曾明
- 被告
- 蔡俊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柏翰律師
- 被告
- 楊振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常梅峯、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列江淑端,未經記載於當事人欄,並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當事人,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