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麗娟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41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麗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至9 行以下所載「林玉圓等6 人」更正為「林玉圓、陳雅芬、廖素雲、張淑婷等人」、犯罪事實欄一、第32行以下所載「12% 」更正為「8 至10% 」、附表一:投資領回簡表繳費滿15個月欄更正為「32,000元」、慰問金滿12、31、32個月欄分別更正為「46,400元、118,600 元、122,400 元」、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和解協議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告訴人林玉圓、洪淑絹、陳雅芬、張淑婷、施沛均於警詢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就所犯刑法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 罪,各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5416號
    被      告  陳麗娟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娟自民國99年間起,擔任多個民間老人互助會或往生互
    助會之組長,並陸續招攬林玉圓、陳雅芬、廖素雲、洪淑絹
    、張淑婷、施沛均等(下稱林玉圓等6人)眾多會員入會,
    且從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互助金,抽取相當成數之報酬以獲
    利。嗣陳麗娟於101年6月間,發現其招攬參加之眾多老人互
    助會及往生互助會相繼倒會,適其透過友人介紹認識王智為
    (另案通緝中),得知王智為亦成立性質為老人互助會之「
    中華全聯家庭關懷協會」對外招募會員,遂將其組內會員林
    玉圓等6人轉至中華全聯家庭關懷協會(此部分所涉嫌詐欺
    取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並繼續擔任「組長」職務。
    詎陳麗娟與王智為因中華全聯家庭關懷協會出現資金缺口,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由王智為於101年5月31日,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成立「中華全聯互助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全聯公
    司)且擔任負責人,另以共同投資名義,設計如附表一所示
    之投資領回簡表,其規則為會員僅須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下
    同)2千元,即可成為會員,再以每2千元為1投資單位(下
    稱投資件),每人不限參加1投資件,每一投資件需按月繳
    納2千元,每一投資件於繳費滿附表一所示入會時間後,可
    領回如附表一所示名義為「慰問金」之費用,以此為其投資
    方案內容,欲藉此高投資報酬率之投資內容吸引不特定人加
    入投資,然卻無任何具體之投資計畫及投資標的,陳麗娟可
    預見王智為前揭宣稱之投資內容顯有違常,王智為實際上並
    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與投資人之意思,而
    係利用經濟犯罪上所稱之「龐式騙局(Ponzi scheme)」之
    詐欺取財模式,即以事實上無意履行之投資計畫,僅以形式
    上發放高額紅利為誘,許諾投資者將在短期內獲得高額利潤
    回報,而將後期投資者所交付金錢作為快速盈利給付與前期
    投資者,以製造前期投資者表面上有豐富獲利之假象,同時
    藉此誘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參加投資或加碼投資,但除上開新
    進投資者所交付之金錢外,實際上全聯公司別無其他真正營
    業獲利之資金來源。陳麗娟卻因貪圖可獲取每投資件12%之
    豐厚抽佣利益,容任王智為所宣稱之前揭投資方案縱使為虛
    假亦不違反其之本意,自101年6月起陸續持附表一所示之投
    資領回簡表,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000號之住處,
    向會員林玉圓等6人誆稱:投資件僅須於領回前1個月申請,
    可隨時領回,不似老人會須待會員往生始可領回,且90%以
    上資金均由伊操作,會員不用知道投資標的,投資件「繳得
    愈久、領得愈多」,伊財力雄厚,不用擔心伊跑掉云云,致
    林玉圓等6人誤信其所投資之本金確實會藉由投資之方式,
    確保到期還本之安全無虞,而均因此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
    表二所示之期間,參加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件,並於附表三
    所示之時間給付附表三所示金額予陳麗娟,以參與投資,陳
    麗娟於收取會員每月繳交費用後,先扣除其中8%至10%作為
    自己的佣金後,餘款再交付王智為。另陳麗娟及王智為為進
    一步取信及誘使前揭投資會員加碼投資或不起疑心,尚自所
    詐取款項中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佯以在前揭投資人投資初
    期,依約給付部分慰問金予投資人,以取信投資人,致使該
    等投資人均不疑有他,而對此「投資方案」深信不疑,接續
    匯入更多之投資資金加入投資。陳麗娟及王智為即共同以前
    揭詐術方式,共向林玉圓等6人詐得約594萬5,000元。嗣林
    玉圓等6人在加入投資件繳費滿一定期間後,於102年9月間
    紛向陳麗娟表明申請領回投資金未果,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玉圓等6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麗娟於警詢、偵│⑴被告坦承有以王智為設計之投資件投資領│
 │    │查中之供述。        │  回簡表,招攬告訴人林玉圓等6人加入, │
 │    │                    │  並於每月收取投資金後,先扣除收取金額│
 │    │                    │  之8%作為佣金,餘款再以匯款或繳交現金│
 │    │                    │  給王智為之事實。                    │
 │    │                    │⑵被告於偵查中先供稱「投資件」之投資標│
 │    │                    │  的為其他65家老人互助會等語,後又改稱│
 │    │                    │  伊僅係組長,不知負責人王智為投資標的│
 │    │                    │  為何云云,惟其亦於偵查中供稱:「…所│
 │    │                    │  謂共同投資只是老人會的一種名稱,…他│
 │    │                    │  是拿這個表跟我說每個月都有獲利,中華│
 │    │                    │  全聯老人互助會如果沒有收入也是一樣會│
 │    │                    │  倒,所以就是要不斷收會員,一直收錢進│
 │    │                    │  來。」、「我一開始幫陳雅芬她們轉件到│
 │    │                    │  中華全聯家庭關懷協會,中華全聯家庭關│
 │    │                    │  懷協會都要概括承受她們之前加入會館的│
 │    │                    │  時間,如果沒有其他資金挹注的話,中華│
 │    │                    │  全聯家庭關懷協會會無法運作,一樣會倒│
 │    │                    │  閉,所以王智為才會另外成立中華全聯互│
 │    │                    │  助有限公司,並設計一個共同投資方案,│
 │    │                    │  吸引其他會員投入資金,以填補中華全聯│
 │    │                    │  家庭關懷協會的資金缺口,...」等語, │
 │    │                    │  顯見被告明知中華全聯公司投資件事實上│
 │    │                    │  並無投資計畫或投資行為,僅係為增加金│
 │    │                    │  錢投入老人互助會,填補老人互助會之財│
 │    │                    │  務漏洞,另立名目向告訴人等詐取金錢之│
 │    │                    │  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林玉圓於│被告以投資領回簡表向其誆稱「投資件」比│
 │    │偵訊時之證述。      │老人互助會還要好,老人會須會員死亡才可│
 │    │                    │領錢,而中華全聯公司是隨時可領回,且投│
 │    │                    │資越久領越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交付如│
 │    │                    │附表三所示之金錢。                    │
 ├──┼──────────┼───────────────────┤
 │ 3  │證人即告訴人洪淑絹於│被告向其誆稱按月繳款可累計利息,且保證│
 │    │偵查中之證述。      │隨時可領回繳交本金及利息云云,致其陷於│
 │    │                    │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錢。        │
 ├──┼──────────┼───────────────────┤
 │ 4  │證人即告訴人陳雅芬於│被告向其誆稱老人會領得金額太少,鼓吹告│
 │    │偵查中之證述。      │訴人陳雅芬加入投資件,並要告訴人不要問│
 │    │                    │投資標的,有領到錢就好云云,致其陷於錯│
 │    │                    │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錢。          │
 ├──┼──────────┼───────────────────┤
 │ 5  │證人即告訴人張淑婷於│被告向其誆稱中華全聯公司投資件毋需會員│
 │    │偵查中之證述。      │死亡才得以領錢,且保證領回云云,致其陷│
 │    │                    │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錢。      │
 ├──┼──────────┼───────────────────┤
 │ 6  │證人即告訴人廖素雲於│被告向其誆稱投資件利潤較老人會佳,且投│
 │    │偵查中之證述。      │資金額90%均由伊操作,隨時均可領回云云 │
 │    │                    │,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錢│
 │    │                    │。                                    │
 ├──┼──────────┼───────────────────┤
 │ 7  │證人即告訴人施沛均於│被告向其誆稱投資件投資金額九成均由伊操│
 │    │偵查中之證述。      │作,毋庸擔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
 │    │                    │如附表三所示金錢。                    │
 ├──┼──────────┼───────────────────┤
 │ 8  │證人孔令芳於偵查中之│⑴投資領回簡表係中華全聯公司用於招攬會│
 │    │證述。              │  員加入之用。                        │
 │    │                    │⑵中華全聯公司收取會員金錢後,由負責人│
 │    │                    │  王智為投入其他老人會之事實。        │
 │    │                    │⑶101年6月間至同年年底,每月由伊與王智│
 │    │                    │  為前往被告住處,與被告對帳並收取會員│
 │    │                    │  所繳費用,被告每月收取會員所繳金額之│
 │    │                    │  10%為佣金等事實。                   │
 ├──┼──────────┼───────────────────┤
 │ 9  │中華全聯公司共同投資│被告以該表招攬會員投資之事實。        │
 │    │簡表影本1紙。       │                                      │
 ├──┼──────────┼───────────────────┤
 │ 10 │告訴人陳雅芬合作金庫│告訴人林玉圓等6人因受騙而支付附表三所 │
 │    │銀行彰儲分行帳號0000│示金錢予被告陳麗娟之事實。            │
 │    │-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影本、告訴人洪淑絹彰│                                      │
 │    │化台化郵局帳號000000│                                      │
 │    │-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影本、告訴人張淑婷之│                                      │
 │    │存摺影本及郵局無摺存│                                      │
 │    │款收據影本、告訴人林│                                      │
 │    │玉圓、陳雅芬之匯款單│                                      │
 │    │據。                │                                      │
 ├──┼──────────┼───────────────────┤
 │ 11 │中華全聯互助有限公司│被告以「共同投資」名義向告訴人等收取金│
 │    │V組(102年)收款情形│錢之事實。                            │
 │    │表影本。            │                                      │
 └──┴──────────┴───────────────────┘
二、被告為上開詐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
    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
    後之規定,修正後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之規定
    ,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為上開詐欺犯嫌,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陳麗娟與王智為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對告訴人林玉圓等
    6人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四、報告意旨以被告陳麗娟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或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以中華
    全聯公司「投資件」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另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之違法
    吸納存款罪嫌。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同法
    第29條第1項規定,即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
    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
    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
    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
    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
    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
    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以詐欺之方法使他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款項,取得財物時即達其不法所有之目的,因其並
    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
    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
    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6768號判決、99年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參照
    )。被告陳麗娟刻意隱瞞中華全聯公司提供之「投資件」方
    案並無任何投資計畫,有致使入會會員持續繳款但仍無法領
    取互助金之弊失,甚至向會員誆稱:繳費愈久、領回愈多,
    隨時可申請領回云云,並輔以記載「入會時間-繳費-慰問金
    」對照表作為宣傳,致使告訴人林玉圓等如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而加入,並繳納會費,業如前述,是縱其曾有發放慰
    問金之行為,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銀行法所謂
    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依前揭說明,
    自不得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相繩。惟因此部分事實苟
    成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與上開詐欺取財罪嫌,
    為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
    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    欣    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投資領回簡表
┌──────┬─────┬─────┬─────┬───────┬────────┐
│ 入會時間   │  繳費    │  慰問金  │ 入會時間 │  繳費        │   慰問金       │
├──────┼─────┼─────┼─────┼───────┼────────┤
│ 入會費     │ 2,000元  │          │          │              │                │
├──────┼─────┼─────┼─────┼───────┼────────┤
│ 滿1個月    │ 4,000元  │  4,600元 │ 滿19個月 │  40,000元    │  73,000元      │
├──────┼─────┼─────┼─────┼───────┼────────┤
│ 滿2個月    │ 6,000元  │  8,400元 │ 滿20個月 │  42,000元    │  76,800元      │
├──────┼─────┼─────┼─────┼───────┼────────┤
│ 滿3個月    │ 8,000元  │ 12,200元 │ 滿21個月 │  44,000元    │  80,600元      │
├──────┼─────┼─────┼─────┼───────┼────────┤
│ 滿4個月    │ 10,000元 │ 16,000元 │ 滿22個月 │  46,000元    │  84,400元      │
├──────┼─────┼─────┼─────┼───────┼────────┤
│ 滿5個月    │ 12,000元 │ 19,800元 │ 滿23個月 │  48,000元    │  88,200元      │
├──────┼─────┼─────┼─────┼───────┼────────┤
│ 滿6個月    │ 14,000元 │ 23,600元 │ 滿24個月 │  50,000元    │  92,000元      │
├──────┼─────┼─────┼─────┼───────┼────────┤
│ 滿7個月    │ 16,000元 │ 27,400元 │ 滿25個月 │  52,000元    │  95,800元      │
├──────┼─────┼─────┼─────┼───────┼────────┤
│ 滿8個月    │ 18,000元 │ 31,200元 │ 滿26個月 │  54,000元    │  99,600元      │
├──────┼─────┼─────┼─────┼───────┼────────┤
│ 滿9個月    │ 20,000元 │ 35,000元 │ 滿27個月 │  56,000元    │  103,400元     │
├──────┼─────┼─────┼─────┼───────┼────────┤
│ 滿10個月   │ 22,000元 │ 38,800元 │ 滿28個月 │  58,000元    │  107,200元     │
├──────┼─────┼─────┼─────┼───────┼────────┤
│ 滿11個月   │ 24,000元 │ 42,600元 │ 滿29個月 │  60,000元    │  111,000元     │
├──────┼─────┼─────┼─────┼───────┼────────┤
│ 滿12個月   │ 26,000元 │ 56,400元 │ 滿30個月 │  62,000元    │  114,800元     │
├──────┼─────┼─────┼─────┼───────┼────────┤
│ 滿13個月   │ 28,000元 │ 50,200元 │ 滿31個月 │  64,000元    │  122,400元     │
├──────┼─────┼─────┼─────┼───────┼────────┤
│ 滿14個月   │ 30,000元 │ 54,000元 │ 滿32個月 │  66,000元    │  118,600元     │
├──────┼─────┼─────┼─────┼───────┼────────┤
│ 滿15個月   │ 32000元  │ 57,800元 │ 滿33個月 │  68,000元    │  126,200元     │
├──────┼─────┼─────┼─────┼───────┼────────┤
│ 滿16個月   │ 34,000元 │ 61,600元 │ 滿34個月 │  70,000元    │  130,000元     │
├──────┼─────┼─────┼─────┼───────┼────────┤
│ 滿17個月   │ 36,000元 │ 65,400元 │ 滿35個月 │  72,000元    │  133,800元     │
├──────┼─────┼─────┼─────┼───────┼────────┤
│ 滿18個月   │ 38,000元 │ 69,200元 │ 滿36個月 │  74,000元    │  137,600元     │
└──────┴─────┴─────┴─────┴───────┴────────┘
附表二:參加投資件情形
┌───┬───┬────┬─────────────┬─────────┐
│投資人│編 號 │投資件數│投資期間                  │換算投資金額(新臺│
│      │      │        │                          │幣/元)           │
├───┼───┼────┼─────────────┼─────────┤
│林玉圓│   1  │   2    │101年6月至101年10月共5期  │20,000            │
│      ├───┼────┼─────────────┼─────────┤
│      │   2  │   3    │101年7月至102年2月共8期   │48,000            │
│      ├───┼────┼─────────────┼─────────┤
│      │   3  │  20    │101年8月至102年8月共13期  │520,000           │
│      ├───┼────┼─────────────┼─────────┤
│      │   4  │  10    │101年11月至102年8月共10期 │200,000           │
│      ├───┼────┼─────────────┼─────────┤
│      │   5  │  17    │101年12月至102年8月共9期  │306,000           │
│      ├───┼────┼─────────────┼─────────┤
│      │   6  │  51    │102年2月至102年8月共7期   │714,000           │
│      ├───┼────┼─────────────┼─────────┤
│      │   7  │  12    │102年3月至102年8月共6期   │144,000           │
│      ├───┼────┼─────────────┼─────────┤
│      │   8  │  10    │102年4月至102年8月共5期   │100,000           │
├───┼───┼────┼─────────────┼─────────┤
│陳雅芬│   1  │  10    │101年6月至101年10月共5期  │100,000           │
│      ├───┼────┼─────────────┼─────────┤
│      │   2  │  30    │101年7月至101年12月共6期  │360,000           │
│      ├───┼────┼─────────────┼─────────┤
│      │   3  │  15    │101年10月至102年4月共7期  │210,000           │
│      ├───┼────┼─────────────┼─────────┤
│      │   4  │  1     │101年11月至102年8月共10期 │20,000            │
│      ├───┼────┼─────────────┼─────────┤
│      │   5  │  15    │101年11月至102年8月共10期 │300,000           │
│      ├───┼────┼─────────────┼─────────┤
│      │   6  │  60    │101年12月至102年8月共9期  │1080,000          │
│      ├───┼────┼─────────────┼─────────┤
│      │   7  │  5     │102年1月至102年8月共8期   │80,000            │
│      ├───┼────┼─────────────┼─────────┤
│      │   8  │  20    │102年4月至102年8月共5期   │200,000           │
├───┼───┼────┼─────────────┼─────────┤
│廖素雲│   1  │  20    │101年8月1期               │40,000            │
│      ├───┼────┼─────────────┼─────────┤
│      │   2  │  27    │101年9月1期               │54,000            │
│      ├───┼────┼─────────────┼─────────┤
│      │   3  │  40    │101年10月1期              │80,000            │
│      ├───┼────┼─────────────┼─────────┤
│      │   4  │  40    │101年11月1期              │80,000            │
│      ├───┼────┼─────────────┼─────────┤
│      │   5  │  56    │101年12月1期              │112,000           │
│      ├───┼────┼─────────────┼─────────┤
│      │   6  │  66    │102年1月1期               │132,000           │
│      ├───┼────┼─────────────┼─────────┤
│      │   7  │  66    │102年2月1期               │132,000           │
│      ├───┼────┼─────────────┼─────────┤
│      │   8  │  55    │102年3月1期               │110,000           │
│      ├───┼────┼─────────────┼─────────┤
│      │   9  │  65    │102年4月1期               │130,000           │
│      ├───┼────┼─────────────┼─────────┤
│      │  10  │  65    │102年5月1期               │130,000           │
│      ├───┼────┼─────────────┼─────────┤
│      │  11  │  65    │102年6月1期               │130,000           │
│      ├───┼────┼─────────────┼─────────┤
│      │  12  │  60    │102年7月1期               │120,000           │
├───┼───┼────┼─────────────┼─────────┤
│洪淑娟│   1  │  20    │101年8月1期               │40,000            │
│      ├───┼────┼─────────────┼─────────┤
│      │   2  │  30    │101年10月1期              │60,000            │
│      ├───┼────┼─────────────┼─────────┤
│      │   3  │  40    │101年11月1期              │80,000            │
│      ├───┼────┼─────────────┼─────────┤
│      │   4  │  20    │102年2月1期               │40,000            │
│      ├───┼────┼─────────────┼─────────┤
│      │   5  │  20    │102年3月1期               │40,000            │
│      ├───┼────┼─────────────┼─────────┤
│      │   6  │  20    │102年4月1期               │40,000            │
│      ├───┼────┼─────────────┼─────────┤
│      │   7  │  20    │102年5月1期               │40,000            │
│      ├───┼────┼─────────────┼─────────┤
│      │   8  │  40    │102年7月1期               │80,000            │
├───┼───┼────┼─────────────┼─────────┤
│張淑婷│   1  │   2    │101年12月至102年8月共9期  │36,000            │
│      ├───┼────┼─────────────┼─────────┤
│      │   2  │   3    │102年2月至102年8月共7期   │42,000            │
│      ├───┼────┼─────────────┼─────────┤
│      │   3  │  10    │102年3月至102年8月共6期   │120,000           │
├───┼───┼────┼─────────────┼─────────┤
│施沛均│   1  │   5    │101年6月至102年1月共8期   │80,000            │
│      ├───┼────┼─────────────┼─────────┤
│      │   2  │   5    │101年12月至102年8月共9期  │90,000            │
│      ├───┼────┼─────────────┼─────────┤
│      │   3  │   5    │102年2月至102年8月共7期   │70,000            │
└───┴───┴────┴─────────────┴─────────┘
附表三:告訴人付款情形
┌─────┬─┬──────┬───────┬─┬──────┬───────┐
│告訴人姓名│編│  付款日期  │   給付金額   │編│付款日期    │   給付金額   │
│          │號│(年.月.日)│(新臺幣:元)│號│(年.月.日)│(新臺幣:元)│
├─────┼─┼──────┼───────┼─┼──────┼───────┤
│林玉圓    │01│101.06.07   │4,000         │09│102.02.04   │202,000       │
│          ├─┼──────┼───────┼─┼──────┼───────┤
│          │02│101.07.10   │10,000        │10│102.03.06   │220,000       │
│          ├─┼──────┼───────┼─┼──────┼───────┤
│          │03│101.08.08   │50,000        │11│102.04.03   │240,000       │
│          ├─┼──────┼───────┼─┼──────┼───────┤
│          │04│101.09.06   │50,000        │12│102.05.07   │240,000       │
│          ├─┼──────┼───────┼─┼──────┼───────┤
│          │05│101.10.04   │50,000        │13│102.06.04   │240,000       │
│          ├─┼──────┼───────┼─┼──────┼───────┤
│          │06│101.11.07   │66,000        │14│102.07.04   │240,000       │
│          ├─┼──────┼───────┼─┼──────┼───────┤
│          │07│101.11.28   │100,000       │15│102.08.05   │240,000       │
│          ├─┼──────┼───────┼─┴──────┼───────┤
│          │08│102.01.04   │100,000       │小計            │2,052,000元   │
├─────┼─┬──────┼───────┼─┬──────┼───────┤
│陳雅芬    │01│101.09.07   │260,000       │08│ 102.01.30  │ 192,000      │
│          ├─┼──────┼───────┼─┼──────┼───────┤
│          │02│101.09.08   │2,000         │09│ 102.02.26  │ 192,000      │
│          ├─┼──────┼───────┼─┼──────┼───────┤
│          │03│101.10.01   │80,000        │10│ 102.03.28  │ 232,000      │
│          ├─┼──────┼───────┼─┼──────┼───────┤
│          │04│101.10.31   │156,000       │11│ 102.04.29  │ 202,000      │
│          ├─┼──────┼───────┼─┼──────┼───────┤
│          │05│101.11.28   │242,000       │12│ 102.07.01  │ 202,000      │
│          ├─┼──────┼───────┼─┼──────┼───────┤
│          │06│101.12.28   │182,000       │13│ 102.08.01  │ 202,000      │
│          ├─┼──────┼───────┼─┴──────┼───────┤
│          │07│102.01.10   │10,000        │小計            │2,154,000元   │
├─────┼─┬──────┼───────┼─┬──────┼───────┤
│廖素雲    │01│101.08.08   │40,000        │07│102.01.04   │109,000       │
│          ├─┼──────┼───────┼─┼──────┼───────┤
│          │02│101.09.04   │54,000        │08│102.01.31   │23,000        │
│          ├─┼──────┼───────┼─┼──────┼───────┤
│          │03│101.10.02   │80,000        │09│102.04.03   │130,000       │
│          ├─┼──────┼───────┼─┼──────┼───────┤
│          │04│101.11.01   │80,000        │10│102.05.04   │130,000       │
│          ├─┼──────┼───────┼─┼──────┼───────┤
│          │05│101.12.01   │90,000        │11│102.06.05   │130,000       │
│          ├─┼──────┼───────┼─┼──────┼───────┤
│          │06│101.12.03   │22,000        │12│102.07.05   │3,000         │
│          ├─┴──────┼───────┼─┴──────┼───────┤
│          │                │              │小計            │891,000元     │
├─────┼─┬──────┼───────┼─┬──────┼───────┤
│洪淑絹    │01│101.08.06   │20,000        │07│102.02.27   │40,000        │
│          ├─┼──────┼───────┼─┼──────┼───────┤
│          │02│101.08.28   │20,000        │08│102.03.22   │40,000        │
│          ├─┼──────┼───────┼─┼──────┼───────┤
│          │03│101.10.03   │10,000        │09│102.04.29   │40,000        │
│          ├─┼──────┼───────┼─┼──────┼───────┤
│          │04│101.10.29   │40,000        │10│102.05.27   │40,000        │
│          ├─┼──────┼───────┼─┼──────┼───────┤
│          │05│101.11.26   │40,000        │11│102.07.01   │40,000        │
│          ├─┼──────┼───────┼─┼──────┼───────┤
│          │06│101.11.29   │40,000        │12│102.07.26   │40,000        │
│          ├─┴──────┼───────┼─┴──────┼───────┤
│          │                │              │小計            │410,000元     │
├─────┼─┬──────┼───────┼─┬──────┼───────┤
│張淑婷    │01│101.11.28   │4,000         │06│102.05.04   │30,000        │
│          ├─┼──────┼───────┼─┼──────┼───────┤
│          │02│102.01.05   │4,000         │07│102.06.01   │30,000        │
│          ├─┼──────┼───────┼─┼──────┼───────┤
│          │03│102.02.02   │10,000        │08│102.07.06   │30,000        │
│          ├─┼──────┼───────┼─┼──────┼───────┤
│          │04│102.03.02   │30,000        │09│102.08.03   │30,000        │
│          ├─┼──────┼───────┼─┴──────┼───────┤
│          │05│102.04.06   │30,000        │小計            │198,000元     │
├─────┼─┬──────┼───────┼─┬──────┼───────┤
│施沛均    │01│101.06.01   │10,000        │08│102.01.01   │20,000        │
│          ├─┼──────┼───────┼─┼──────┼───────┤
│          │02│101.07.01   │10,000        │09│102.03.01   │20,000        │
│          ├─┼──────┼───────┼─┼──────┼───────┤
│          │03│101.08.01   │10,000        │10│102.04.01   │20,000        │
│          ├─┼──────┼───────┼─┼──────┼───────┤
│          │04│101.09.01   │10,000        │11│102.05.01   │20,000        │
│          ├─┼──────┼───────┼─┼──────┼───────┤
│          │05│101.10.01   │10,000        │12│102.06.01   │20,000        │
│          ├─┼──────┼───────┼─┼──────┼───────┤
│          │06│101.11.01   │10,000        │13│102.07.01   │20,000        │
│          ├─┼──────┼───────┼─┼──────┼───────┤
│          │07│101.12.01   │20,000        │14│102.08.01   │20,000        │
│          ├─┴──────┼───────┼─┴──────┼───────┤
│          │                │              │ 小計           │240,000元     │
├─────┴────────┴───────┴────────┴───────┤
│總計告訴人交付金額為594萬5,0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