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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永梁

                         第26號

                         第28號

                   105年度智簡字第27號

                         第28號

                         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啓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104 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105 年6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及卷附證據資料,可知正確之公司名稱應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是均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