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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士瑋梁晉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具 保 人 盧怡帆

被告
吳効璁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怡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効璁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前經本院認無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由盧怡帆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吳効璁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茲被告吳効璁經傳拘未獲,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再被告吳効璁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認被告吳効璁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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