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君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顏君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
被 告 顏君庭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居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君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05年4月16、17日間某日下午1、2時許,在彰化縣
彰化市某工地,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待
產生白煙後吸用該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5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因其為毒品調驗
人口,為警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
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顏君庭經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鑑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
採集送驗記錄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
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報告編號:R00-0000-00
0)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鄭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