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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銘壎林于捷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承昌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承昌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侯承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有證人王燦輝、呂信彥、張正山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鑑定書及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動電話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情形,其經檢察官以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重罪提起公訴,面臨重典,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難期被告日後自行到院接受審判或於判決確定後到案執行,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4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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