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9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39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順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順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被告為警實施呼氣酒精測試時間為105年2月3日14時57分許」;證據補充「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公共危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能記取教訓,仍於酒後呼氣酒精測定濃度逾標準值之下,騎車上路,無視於駕駛人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用路安全,所生危害非輕,及考量被告並未肇事,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9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