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具 保 人 盧怡帆
- 被告
- 吳効璁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怡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効璁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前經本院認無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由盧怡帆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吳効璁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茲被告吳効璁經傳拘未獲,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再被告吳効璁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認被告吳効璁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