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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鴻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8988號、第8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徐鴻彰被訴侮辱公務員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鴻彰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被告周孝文被訴傷害罪部分,本院業已審結,一併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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