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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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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40 條規範侮辱公務員罪,當場或公然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處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Q · 罵警察會被關嗎?

會。刑法 140 條最高 1 年徒刑加 10 萬罰金

依刑法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如臨檢時罵警察),或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如事後臉書貼文罵特定員警),都可能成立本罪,最高 1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2021 年 12 月修法刑度大幅提高,罰金從 3 千元跳到 10 萬元,提升超過 30 倍。前提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違法盤查或濫權執勤被罵不構成本罪。

白話解讀

罵警察會被關,這件事很多人模糊知道,但不知道界線在哪。關鍵在兩個字:「當場」和「公然」。你在警察開你罰單的當下嗆他「吃飽太閒」,這叫當場侮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事後回家在臉書貼文罵「剛剛那個警察是智障」,指名道姓又被很多人看到,這叫公然侮辱職務,一樣中招。2021 年底這條被修過,刑度從六個月直接拉到一年,罰金從三千元衝到十萬元,提高了超過三十倍。立法者在告訴你:嘴巴的成本變貴了。但這條不是無限上綱,重點是「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警察本身違法盤查、違法執勤,你的抗議不構成本罪。問題是「是不是依法」在當下很難判斷,等你上法庭才發現自己賭錯,已經太遲。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0 條為「侮辱公務員罪」,規範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為侮辱行為、或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開貶損之犯罪態樣,屬妨害公務罪章保護公權力執行尊嚴之核心條款。本罪為非告訴乃論。2021 年 12 月修法將刑度由 6 個月以下徒刑、3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1 年以下徒刑、10 萬元以下罰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臉書罵警察會不會被告?

會。刑法第 140 條「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不限發生地點,臉書是典型的公然場域,只要內容可以特定到某次職務行為和某位員警,就可能成立。實務上網路言論被認定為「公然」的門檻非常低,發文前的 5 秒鐘是最便宜的自保成本。

Q2警察違法盤查我,我罵他還算犯罪嗎?

關鍵字是「依法執行職務」。如果警察的盤查本身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例如沒有合理懷疑就攔查),他就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抗議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這需要事後才能判斷,現場無法立刻下結論。遇到有疑義的盤查時,冷靜詢問「請問您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比直接罵人安全十倍,同時打開錄影。

Q3一句話的代價真的有到一年嗎?

1 年是法定刑上限,實務上初犯小案件幾乎都是緩起訴或易科罰金。重點不在實際刑度,而是會有偵查或前科紀錄,對求職、貸款、出國都可能有影響。緩起訴期滿不算前科紀錄,所以爭取緩起訴是初犯最重要的目標,和解書是關鍵武器。

Q4刑法 140 條是什麼?

規範侮辱公務員罪的核心條款,2021 年修法後刑度為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是妨害公務罪章中保護公權力執行尊嚴的條文。

Q5什麼叫公然侮辱職務?

向不特定多數人或得共見共聞之場域,傳達貶損特定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言行。臉書貼文、直播、Google 評論、群組轉發都屬於公然場域。

Q6什麼叫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須符合法律授權(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與正當程序。超出職權、無正當理由盤查、無令狀搜索者,不屬依法執行。

Q7刑法 140 條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公權力執行的順暢性與社會對公權力的基本尊重」,不是員警個人名譽(那是 309 條公然侮辱罪的領地)。

Q8刑法 140 條怎麼告?

員警記錄時間、地點、對方言行 → 保存錄影錄音 → 找目擊證人 → 向所屬機關報告 → 依程序提出告訴或檢察官分案。

Q9罵警察被告了怎麼辦?

確認警察是否依法執勤(核心抗辯點)→ 保存自己的錄影錄音 → 初犯主動道歉爭取緩起訴 → 偵查中切勿再情緒化。

Q10刑法 140 條罰金怎麼計算?

法定刑 10 萬元以下罰金。實務量刑常見 1-3 萬元(初犯態度良好)、5-8 萬元(情節嚴重或前科),可易科罰金者依法定折算。

Q11怎麼爭取緩起訴?

三件事:主動道歉、和解書(取得員警諒解書)、偵查中態度良好。初犯成功率高,緩起訴期滿不留前科紀錄。

Q12刑法 140 vs 309 公然侮辱差在哪?

140 保護公權力執行尊嚴(針對職務行為)、非告訴乃論;309 保護個人名譽、告訴乃論。罵員警可能同時觸犯兩條,從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保護法益適用對象刑度是否告訴乃論
刑法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權力執行尊嚴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罰金
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個人名譽任何人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35 條 妨害公務公務執行不被阻撓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3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罰金
刑法 141 條 侮辱文告公權力象徵之文告毀損公共場所實貼公務員文告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法益

刑法 140 條 侮辱公務員
公權力執行尊嚴
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個人名譽
刑法 135 條 妨害公務
公務執行不被阻撓
刑法 141 條 侮辱文告
公權力象徵之文告

適用對象

刑法 140 條 侮辱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任何人
刑法 135 條 妨害公務
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刑法 141 條 侮辱文告
毀損公共場所實貼公務員文告

刑度

刑法 140 條 侮辱公務員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罰金
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35 條 妨害公務
3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罰金
刑法 141 條 侮辱文告
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

是否告訴乃論

刑法 140 條 侮辱公務員
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刑法 135 條 妨害公務
刑法 141 條 侮辱文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明治舊刑法第 140 條官吏侮辱罪(1907 年廢除);現行日本刑法無對應加重條款,公然侮辱依刑法第 231 條一般處理
韓國형법 제311조 일반 모욕죄(공무원 가중처벌 없음);공무집행방해죄(제136조)는 폭행·협박만 처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6 條一般侮辱罪;對警察執行職務的辱罵可構成第 277 條妨害公務罪
德國StGB § 185(一般侮辱罪);對執勤公務員無獨立加重,§ 113-115 抵抗執行公務罪結構不同;§ 188 加重侮辱針對政治人物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3-5(Outrage à personne dépositaire de l'autorité publique):1 年徒刑 + 15,000 歐元罰金,與台灣刑法 140 條結構最為接近
美國無聯邦對等規定;18 USC § 111 僅規範 forcible assault on federal officer,言語侮辱受 First Amendment 言論自由保護程度較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1081203 修正)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首句「執行職務時」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1101228 修正)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公然侮辱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首句「執行職務時」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11012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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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