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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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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oderick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113年憲判字第5號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當場: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之際 侮辱:對他人為非指名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 140 →國家法益(以次計) 309 →個人名譽法益(以人數計)
yufang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公署」已刪除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新法刪除刑法140條侮辱公署罪,但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十萬元罰金以下罰金
vacation171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刪除侮辱公署,加重侮辱公務員的罰則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實行足以貶損人格的言語或舉動ex:掌摑、潑灑穢物。 *同時污辱兩人以上,僅論一罪。 *限於公然,但不以當場為要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