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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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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40 條規範侮辱公務員罪,當場或公然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處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Q · 罵警察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如臨檢時罵警察),或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如事後臉書貼文罵特定員警),都可能成立本罪,最高 1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2021 年 12 月修法刑度大幅提高,罰金從 3 千元跳到 10 萬元,提升超過 30 倍。前提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違法盤查或濫權執勤被罵不構成本罪。

白話解讀

罵警察會被關,這件事很多人模糊知道,但不知道界線在哪。關鍵在兩個字:「當場」和「公然」。你在警察開你罰單的當下嗆他「吃飽太閒」,這叫當場侮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事後回家在臉書貼文罵「剛剛那個警察是智障」,指名道姓又被很多人看到,這叫公然侮辱職務,一樣中招。2021 年底這條被修過,刑度從六個月直接拉到一年,罰金從三千元衝到十萬元,提高了超過三十倍。立法者在告訴你:嘴巴的成本變貴了。但這條不是無限上綱,重點是「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警察本身違法盤查、違法執勤,你的抗議不構成本罪。問題是「是不是依法」在當下很難判斷,等你上法庭才發現自己賭錯,已經太遲。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40 條為「侮辱公務員罪」,規範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為侮辱行為、或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開貶損之犯罪態樣,屬妨害公務罪章保護公權力執行尊嚴之核心條款。本罪為非告訴乃論。2021 年 12 月修法將刑度由 6 個月以下徒刑、3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1 年以下徒刑、10 萬元以下罰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臉書罵警察會不會被告?

會。刑法第 140 條「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不限發生地點,臉書是典型的公然場域,只要內容可以特定到某次職務行為和某位員警,就可能成立。實務上網路言論被認定為「公然」的門檻非常低,發文前的 5 秒鐘是最便宜的自保成本。

Q2警察違法盤查我,我罵他還算犯罪嗎?

關鍵字是「依法執行職務」。如果警察的盤查本身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例如沒有合理懷疑就攔查),他就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抗議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這需要事後才能判斷,現場無法立刻下結論。遇到有疑義的盤查時,冷靜詢問「請問您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比直接罵人安全十倍,同時打開錄影。

Q3一句話的代價真的有到一年嗎?

1 年是法定刑上限,實務上初犯小案件幾乎都是緩起訴或易科罰金。重點不在實際刑度,而是會有偵查或前科紀錄,對求職、貸款、出國都可能有影響。緩起訴期滿不算前科紀錄,所以爭取緩起訴是初犯最重要的目標,和解書是關鍵武器。

Q4刑法 140 條是什麼?

規範侮辱公務員罪的核心條款,2021 年修法後刑度為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是妨害公務罪章中保護公權力執行尊嚴的條文。

Q5什麼叫公然侮辱職務?

向不特定多數人或得共見共聞之場域,傳達貶損特定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言行。臉書貼文、直播、Google 評論、群組轉發都屬於公然場域。

Q6什麼叫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須符合法律授權(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與正當程序。超出職權、無正當理由盤查、無令狀搜索者,不屬依法執行。

Q7刑法 140 條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的是「公權力執行的順暢性與社會對公權力的基本尊重」,不是員警個人名譽(那是 309 條公然侮辱罪的領地)。

Q8刑法 140 條怎麼告?

員警記錄時間、地點、對方言行 → 保存錄影錄音 → 找目擊證人 → 向所屬機關報告 → 依程序提出告訴或檢察官分案。

Q9罵警察被告了怎麼辦?

確認警察是否依法執勤(核心抗辯點)→ 保存自己的錄影錄音 → 初犯主動道歉爭取緩起訴 → 偵查中切勿再情緒化。

Q10刑法 140 條罰金怎麼計算?

法定刑 10 萬元以下罰金。實務量刑常見 1-3 萬元(初犯態度良好)、5-8 萬元(情節嚴重或前科),可易科罰金者依法定折算。

Q11怎麼爭取緩起訴?

三件事:主動道歉、和解書(取得員警諒解書)、偵查中態度良好。初犯成功率高,緩起訴期滿不留前科紀錄。

Q12刑法 140 vs 309 公然侮辱差在哪?

140 保護公權力執行尊嚴(針對職務行為)、非告訴乃論;309 保護個人名譽、告訴乃論。罵員警可能同時觸犯兩條,從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保護法益適用對象刑度是否告訴乃論
刑法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權力執行尊嚴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罰金
刑法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個人名譽任何人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135 條 妨害公務公務執行不被阻撓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3 年以下徒刑或 30 萬罰金
刑法 141 條 侮辱文告公權力象徵之文告毀損公共場所實貼公務員文告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明治舊刑法第 140 條官吏侮辱罪(1907 年廢除);現行日本刑法無對應加重條款,公然侮辱依刑法第 231 條一般處理
🇰🇷 韓國형법 제311조 일반 모욕죄(공무원 가중처벌 없음);공무집행방해죄(제136조)는 폭행·협박만 처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6 條一般侮辱罪;對警察執行職務的辱罵可構成第 277 條妨害公務罪
🇩🇪 德國StGB § 185(一般侮辱罪);對執勤公務員無獨立加重,§ 113-115 抵抗執行公務罪結構不同;§ 188 加重侮辱針對政治人物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3-5(Outrage à personne dépositaire de l'autorité publique):1 年徒刑 + 15,000 歐元罰金,與台灣刑法 140 條結構最為接近
🇺🇸 美國無聯邦對等規定;18 USC § 111 僅規範 forcible assault on federal officer,言語侮辱受 First Amendment 言論自由保護程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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