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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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被告之房地經法院拍賣移轉於第三人管業後,其執行行為已經完畢,從前所施查封之效力,已不復存在,被告又復遷入該房盤據不去,要與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效力之行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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