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9 條
- 1.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2.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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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39 條規範違背查封效力罪,破壞封印、繞過扣押命令或繼續使用查封物,最高處二年徒刑加 20 萬元罰金。
Q · 封條撕了或繼續使用查封物會怎樣?
依刑法第 139 條,破壞封條、繼續使用查封物,或想辦法繞過扣押命令(例如讓凍結帳戶的錢消失、要老闆把薪水改發現金)的行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違背其效力之行為」這句話:你不用真的撕封條,只要繞過它繼續過原本的生活就觸法。
白話解讀
法院查封你的財產後,會在上面貼一張封條。很多人以為那只是一張紙,撕掉頂多被罵一下。錯得離譜。那張紙代表國家公權力已經接管這個東西,你撕了它、搬動它、或者繼續使用被查封的機器繼續做生意,每一個動作都可能換來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冷門但更危險的是第二項:就算沒有實體封條,只要法院或行政機關發出「扣押命令」(例如凍結你的銀行帳戶、扣薪命令),你想辦法讓帳戶裡的錢消失、讓薪水繞道進別的戶頭,一樣中招。這不是「不還錢」的民事糾紛,是刑事犯罪。很多欠債的人以為自己在打「財產保衛戰」,其實已經踩進刑法的領地。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9 條為妨害公務罪章中針對「查封與扣押公權力效力」之獨立保護條文,分兩項規範:第一項處罰實體封印或查封標示之破壞,以及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物);第二項擴及違背具扣押效力之命令(如違反凍結帳戶、扣薪命令)。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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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封條被我撕掉會被判刑嗎?▾
會。刑法 139 條第一項,最高二年有期徒刑或 20 萬罰金。
Q2查封後我繼續用那台機器算違法嗎?▾
算。屬於「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刑責同撕封條。
Q3薪水被扣押我跟老闆要求發現金可以嗎?▾
不行。第二項處罰違背扣押命令,員工與老闆同罪。
Q4封條被颱風吹掉誰負責?▾
不可抗力非故意原則不罰,但須立即通知執行處重新加封。
Q5違背查封效力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可主動偵辦。
Q6本條追訴權時效多久?▾
20 年(依刑法第 80 條)。
Q7查封物在我家不見了會被告嗎?▾
可能。看你有沒有保管過失或故意處分,舉證是關鍵。
Q8可以聲請撤銷查封讓我繼續營業嗎?▾
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或聲請酌留生活費(強執法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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