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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138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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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38 條規範毀棄、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最重判五年有期徒刑且無罰金選項。

Q · 撕掉法院卷宗或藏起警方扣押的證物,會被判什麼?

刑法 138 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且無罰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毀棄、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讓它致令不堪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不罰;且立法者刻意排除罰金選項,傳達此類行為不能用錢解決的訊息。涵蓋範圍包括公務員親自掌管與委託第三人(如民間倉儲)掌管,致令不堪用甚至包括電子檔加密、檔案頁序打亂等功能剝奪。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是在保護一疊疊政府公文,其實它保護的是國家記憶。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是整個行政系統運作的神經元:戶籍資料、土地登記、稅務檔案、法院卷宗、警方證物、甚至博物館的文物。這些東西一旦被毀壞、隱匿或弄到不能用,後果不是修一張紙那麼簡單,可能是整個案件的證據鏈斷裂、人民的權利紀錄消失、歷史的一頁被撕掉。所以立法者給了這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的重罰,而且沒有罰金選項,沒有易科空間的模糊地帶。注意一個關鍵:不只是公務員親自掌管的,連「委託第三人掌管」的也算。你把檔案外包給民間倉儲公司保管,去倉儲公司放火燒掉,一樣成立。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點:「致令不堪用」比毀壞更微妙,你沒有真的把東西弄爛,但讓它無法發揮原本功能(例如把檔案打亂順序到無法查找、把電子檔加密讓人打不開),一樣成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規範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含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的完整性與可用性。行為態樣包括毀棄、損壞、隱匿、致令不堪用四種;以故意為主觀要件,過失不罰。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罰金選項,無易科罰金的彈性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訴訟中發現對方把關鍵證據「弄丟」,我怎麼證明?

這正是本罪的重點戰場。你可以做三件事:第一,聲請調閱該文件的所有存取紀錄;第二,聲請法院保全證據;第三,向檢察官告發刑法第 138 條,一旦啟動偵查,通聯紀錄、監視器、員工證詞都會被調查。實務上很多「消失的文件」最後都在備份系統或相關機關的副本中被找到。

Q2我不小心打翻咖啡弄壞了法院卷宗,會被告嗎?

不會成立本罪,因為本罪只罰故意,不罰過失。但你可能要賠償修復費用(民事責任)或面臨公務員的行政責任。關鍵是立即主動呈報,千萬不要試圖掩蓋,因為「過失毀損」一旦被發現有隱瞞行為就可能變成「故意隱匿」,後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刑法 138 條是什麼?

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圖畫、物品完整性的條文,最重五年無罰金,是妨害公務罪章的重罰條。

Q4什麼算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基於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必要而掌管的物件,包含法院卷宗、警方證物、戶政檔案、稅務文件、土地登記等。

Q5「致令不堪用」是什麼意思?

非物理破壞但讓物件無法發揮原本功能,例如電子檔加密、檔案頁序打亂、檔案分類混亂到無法查找。

Q6「委託第三人掌管」是什麼?

公務員將職務上文書外包民間機構保管(如倉儲、數位化廠商),受託人故意毀損仍成立本罪。

Q7發現公務文書遭毀棄怎麼辦?

封存現場 → 調閱存取紀錄與監視器 → 尋找備份副本 → 書面呈報上級並向地檢署告發。

Q8怎麼證明對方故意毀棄而非過失?

存取日誌、調閱紀錄、對話通訊、證人證詞綜合判斷,重點在行為前後的隱匿動機與利益關聯。

Q9對造在訴訟中讓關鍵文件消失怎麼反擊?

立即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程序 + 向地檢署告發刑法 138 條,啟動偵查後通聯與監視器都會被調出。

Q10刑法 138 案件被起訴會被判多久?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因子含損害程度、案件涉及範圍、行為人身分;無罰金與易科空間是本罪特色。

Q11刑法 138 vs 352 毀損文書差在哪?

138 限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最重五年無罰金);352 是私人文書(最重三年有罰金)。客體與刑度都差兩倍。

Q12刑法 138 vs 165 湮滅證據差在哪?

138 保護公務運作完整性(不限刑案);165 限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同時成立可能競合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138law_139law_352law_165
保護法益公務運作完整性(公文書)公權力執行效力(封印查封標示)私人財產(私文書)刑事司法公正(湮滅他人刑案證據)
法定刑五年以下,無罰金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客體限制公務員職務上掌管(含委託第三人)公務員依法施加之封印或查封標示他人文書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可否易科罰金原則否(重罪)

law_138

保護法益
公務運作完整性(公文書)
法定刑
五年以下,無罰金
客體限制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含委託第三人)
可否易科罰金
原則否(重罪)

law_139

保護法益
公權力執行效力(封印查封標示)
法定刑
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客體限制
公務員依法施加之封印或查封標示
可否易科罰金

law_352

保護法益
私人財產(私文書)
法定刑
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客體限制
他人文書
可否易科罰金

law_165

保護法益
刑事司法公正(湮滅他人刑案證據)
法定刑
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客體限制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可否易科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58 条(公用文書等毀棄罪,三月以上七年以下懲役)
韓國형법 제141조 제1항(공용서류 등 무효죄,7년 이하 징역 또는 1천만원 이하 벌금)
中國刑法第 329 條(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5 年以下;情節嚴重 5-10 年)
德國StGB § 133(Verwahrungsbruch,最高 5 年自由刑或罰金)
法國Code pénal art. 432-15(destruction d'actes par dépositaire public,最高 10 年監禁 + 罰金)
美國18 U.S.C. § 2071(Concealment, removal, or mutilation of public records,最高 3 年聯邦監禁)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人名詞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231031 制定)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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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