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38 條規範毀棄、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最重判五年有期徒刑且無罰金選項。
Q · 撕掉法院卷宗或藏起警方扣押的證物,會被判什麼?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毀棄、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讓它致令不堪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不罰;且立法者刻意排除罰金選項,傳達此類行為不能用錢解決的訊息。涵蓋範圍包括公務員親自掌管與委託第三人(如民間倉儲)掌管,致令不堪用甚至包括電子檔加密、檔案頁序打亂等功能剝奪。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是在保護一疊疊政府公文,其實它保護的是國家記憶。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是整個行政系統運作的神經元:戶籍資料、土地登記、稅務檔案、法院卷宗、警方證物、甚至博物館的文物。這些東西一旦被毀壞、隱匿或弄到不能用,後果不是修一張紙那麼簡單,可能是整個案件的證據鏈斷裂、人民的權利紀錄消失、歷史的一頁被撕掉。所以立法者給了這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的重罰,而且沒有罰金選項,沒有易科空間的模糊地帶。注意一個關鍵:不只是公務員親自掌管的,連「委託第三人掌管」的也算。你把檔案外包給民間倉儲公司保管,去倉儲公司放火燒掉,一樣成立。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點:「致令不堪用」比毀壞更微妙,你沒有真的把東西弄爛,但讓它無法發揮原本功能(例如把檔案打亂順序到無法查找、把電子檔加密讓人打不開),一樣成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 條規範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含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的完整性與可用性。行為態樣包括毀棄、損壞、隱匿、致令不堪用四種;以故意為主觀要件,過失不罰。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罰金選項,無易科罰金的彈性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38 條罰多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罰金選項、無易科空間。
Q2什麼算公務員掌管的文書?▾
法院卷宗、警方證物、戶政檔案、稅務文件、土地登記等行政運作核心物件。
Q3把檔案藏起來不毀掉算嗎?▾
算。隱匿是本條明文行為態樣,不需毀壞就成立。
Q4撕掉法院卷宗會怎樣?▾
成立刑法 138 條,最重五年;如同時湮滅證據可能加成立 165 條。
Q5不小心打翻飲料弄壞檔案算犯罪嗎?▾
不算。本罪只罰故意,過失不罰,但應立即書面呈報以證明非故意。
Q6把電子檔加密讓人打不開算嗎?▾
算。屬「致令不堪用」,功能剝奪等同物理毀棄。
Q7外包廠商弄壞檔案算誰的責任?▾
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也成立本條,外包廠商故意行為直接成罪。
Q8刑法 138 跟 352 毀損文書差在哪?▾
138 限公務員職務上文書(最重五年),352 是私人文書(最重三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38 | law_139 | law_352 | law_165 |
|---|---|---|---|---|
| 保護法益 | 公務運作完整性(公文書) | 公權力執行效力(封印查封標示) | 私人財產(私文書) | 刑事司法公正(湮滅他人刑案證據)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無罰金 | 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 客體限制 |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含委託第三人) | 公務員依法施加之封印或查封標示 | 他人文書 |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 可否易科罰金 | 原則否(重罪) | 是 | 是 | 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