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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