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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刑(五)字第 41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處方箋」及「病歷」等係執業醫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似尚有間,醫師將此等文書以及麻醉藥品焚燬,致無法查考麻醉藥品之用途及存量者,其行為雖不無妨害衛生行政之管理,然尚不構成刑法或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所定刑事責任。

全文內容

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處方箋」及「病歷」等係執業醫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似尚有間,醫師將此等文書以及麻醉藥品焚燬,致無法查考麻醉藥品之用途及存量者,其行為雖不無妨害衛生行政之管理,然尚不構成刑法或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所定刑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刑(五)字第 41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麻醉藥品用途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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