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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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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37 條規範國家考試作弊罪,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考試結果不正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並可能附加五年不得應考的行政處分。

Q · 國家考試帶小抄被抓,會被刑事處罰嗎?

會。刑法 137 條未遂也罰。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對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高普考、司法官、律師、各類專技人員考試)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結果不正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明定未遂犯罰之,意即帶小抄進場、剛拿出手機查答案被發現,即便還沒抄到,仍可能成立未遂。學校期中考、托福、多益等私人舉辦的考試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張專門盯著國家考試的罰單。只要是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高普考、司法官、律師、各類專技人員證照、公務員考試,你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讓結果不正確,就成立本罪。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條只管國家考試,不管大學期中考、托福、多益、駕訓班考試,那些作弊另有他法處理(校規、民事、甚至不構成犯罪)。第二,門檻比你想的低,「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不一定要真的考上,連未遂犯都罰。你帶小抄進考場被抓,就算還沒抄到就被發現,未遂也成立。更關鍵的是,詐術的範圍很廣,從替考、夾帶、事前偷題、到賄賂閱卷委員,都算。以前罰金只有三百元,你可能覺得沒什麼,2019 年修法後提高到九千元,加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陰影,對想當公務員或考照的人來說,這是職業生涯的斷頭台。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為妨害國家考試結果正確性之犯罪,規範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包含夾帶、替考、洩題、賄賂監試委員、無線電傳答案等)使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結果發生不正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並罰未遂犯。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考試公信力與公務員/專技人員選拔之公平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家考試和學校考試作弊的法律後果差在哪?

天差地別。國家考試作弊適用刑法第 137 條,是刑事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罰金,加上考試法的五年應考限制。學校考試作弊只是違反校規,最多是退學、記過、該科零分,完全不是刑事問題。差別的核心是:國家考試的結果涉及公共利益,學校考試則是私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

Q2替考的人和被替考的人誰罪比較重?

兩個人的本罪刑度相同(都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共同正犯。但替考者還可能加重:如果為了替考偽造身分證件,另構成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兩罪併罰。被替考者通常只是教唆或共謀,刑度可能略輕,但五年不得應考的行政處分一樣跑不掉。

Q3刑法 137 條是什麼?

規範國家考試作弊的刑事犯罪條文,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九千元罰金,未遂也罰。

Q4妨害考試罪保護什麼?

保護國家考試公信力與公務員/專技人員選拔之公平性,是公共利益的刑事屏障。

Q5刑法 137 條的「非法方法」包含哪些?

夾帶小抄、替考、事前洩題、賄賂監試委員、無線電耳機、集體暗號傳答案等都屬之。

Q6什麼叫「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舉辦的國家考試,學校考試不算。

Q7國家考試作弊被抓怎麼辦?

立刻釐清既遂或未遂、調閱監視器、保留現場證據、初犯且未遂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Q8監試人員發現作弊怎麼處置?

當場製作紀錄 → 扣留作弊工具編號封存 → 雙軌移送司法機關與啟動行政處分 → 追查共犯。

Q9刑法 137 條罰金實際要繳多少?

上限九千元(2019 修法後定案),實際金額由法官依情節輕重裁量,可能更低。

Q10怎麼證明對方使用了非法方法?

考場監視器、目擊證人、扣押的作弊工具(小抄/手機/耳機)、通訊紀錄、共犯供述。

Q11刑法 137 條 vs 學校作弊差在哪?

137 條是刑事犯罪(國家考試),學校作弊是校規(最多退學記過),法律地位天差地別。

Q12刑法 137 條 vs 偽造文書罪差在哪?

137 條罰使考試結果不正確的行為,210 條罰偽造身分證件。替考者兩罪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scopepenaltyadditional
刑法 137 條(國家考試作弊)依考試法舉行之國家考試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五年不得應考行政處分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大學期中考、期末考等該科零分、記過、退學無刑事責任
私人考試作弊(托福/多益)私人機構舉辦之測驗禁考、成績取消違反契約條款
刑法 210 條(偽造文書)替考偽造身分證件時併罰1-7 年有期徒刑與 137 條兩罪併罰

scope

刑法 137 條(國家考試作弊)
依考試法舉行之國家考試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
大學期中考、期末考等
私人考試作弊(托福/多益)
私人機構舉辦之測驗
刑法 210 條(偽造文書)
替考偽造身分證件時併罰

penalty

刑法 137 條(國家考試作弊)
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
該科零分、記過、退學
私人考試作弊(托福/多益)
禁考、成績取消
刑法 210 條(偽造文書)
1-7 年有期徒刑

additional

刑法 137 條(國家考試作弊)
五年不得應考行政處分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
無刑事責任
私人考試作弊(托福/多益)
違反契約條款
刑法 210 條(偽造文書)
與 137 條兩罪併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法第 233 条(偽計業務妨害罪)— 日本無專條,入試不正循偽計業務妨害罪處理(最判昭和 38.3.15)
韓國형법 제137조(위계에 의한 공무집행방해죄)— 條號巧合相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訂)
法國Code pénal art. 441-1(faux)+ 313-1(escroquerie)— 法國無單一專條,循詐欺罪或偽造罪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詐術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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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