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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7 條

  1. 1.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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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37 條規範國家考試作弊罪,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考試結果不正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並可能附加五年不得應考的行政處分。

Q · 國家考試帶小抄被抓,會被刑事處罰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對依考試法舉行的國家考試(高普考、司法官、律師、各類專技人員考試)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結果不正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明定未遂犯罰之,意即帶小抄進場、剛拿出手機查答案被發現,即便還沒抄到,仍可能成立未遂。學校期中考、托福、多益等私人舉辦的考試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張專門盯著國家考試的罰單。只要是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高普考、司法官、律師、各類專技人員證照、公務員考試,你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讓結果不正確,就成立本罪。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條只管國家考試,不管大學期中考、托福、多益、駕訓班考試,那些作弊另有他法處理(校規、民事、甚至不構成犯罪)。第二,門檻比你想的低,「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不一定要真的考上,連未遂犯都罰。你帶小抄進考場被抓,就算還沒抄到就被發現,未遂也成立。更關鍵的是,詐術的範圍很廣,從替考、夾帶、事前偷題、到賄賂閱卷委員,都算。以前罰金只有三百元,你可能覺得沒什麼,2019 年修法後提高到九千元,加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陰影,對想當公務員或考照的人來說,這是職業生涯的斷頭台。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7 條為妨害國家考試結果正確性之犯罪,規範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包含夾帶、替考、洩題、賄賂監試委員、無線電傳答案等)使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結果發生不正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並罰未遂犯。本條保護法益為國家考試公信力與公務員/專技人員選拔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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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家考試和學校考試作弊的法律後果差在哪?

天差地別。國家考試作弊適用刑法第 137 條,是刑事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罰金,加上考試法的五年應考限制。學校考試作弊只是違反校規,最多是退學、記過、該科零分,完全不是刑事問題。差別的核心是:國家考試的結果涉及公共利益,學校考試則是私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

Q2替考的人和被替考的人誰罪比較重?

兩個人的本罪刑度相同(都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共同正犯。但替考者還可能加重:如果為了替考偽造身分證件,另構成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兩罪併罰。被替考者通常只是教唆或共謀,刑度可能略輕,但五年不得應考的行政處分一樣跑不掉。

Q3刑法 137 條是什麼?

規範國家考試作弊的刑事犯罪條文,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九千元罰金,未遂也罰。

Q4妨害考試罪保護什麼?

保護國家考試公信力與公務員/專技人員選拔之公平性,是公共利益的刑事屏障。

Q5刑法 137 條的「非法方法」包含哪些?

夾帶小抄、替考、事前洩題、賄賂監試委員、無線電耳機、集體暗號傳答案等都屬之。

Q6什麼叫「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舉辦的國家考試,學校考試不算。

Q7國家考試作弊被抓怎麼辦?

立刻釐清既遂或未遂、調閱監視器、保留現場證據、初犯且未遂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Q8監試人員發現作弊怎麼處置?

當場製作紀錄 → 扣留作弊工具編號封存 → 雙軌移送司法機關與啟動行政處分 → 追查共犯。

Q9刑法 137 條罰金實際要繳多少?

上限九千元(2019 修法後定案),實際金額由法官依情節輕重裁量,可能更低。

Q10怎麼證明對方使用了非法方法?

考場監視器、目擊證人、扣押的作弊工具(小抄/手機/耳機)、通訊紀錄、共犯供述。

Q11刑法 137 條 vs 學校作弊差在哪?

137 條是刑事犯罪(國家考試),學校作弊是校規(最多退學記過),法律地位天差地別。

Q12刑法 137 條 vs 偽造文書罪差在哪?

137 條罰使考試結果不正確的行為,210 條罰偽造身分證件。替考者兩罪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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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37 條(國家考試作弊)依考試法舉行之國家考試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五年不得應考行政處分
學校考試作弊(校規)大學期中考、期末考等該科零分、記過、退學無刑事責任
私人考試作弊(托福/多益)私人機構舉辦之測驗禁考、成績取消違反契約條款
刑法 210 條(偽造文書)替考偽造身分證件時併罰1-7 年有期徒刑與 137 條兩罪併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法第 233 条(偽計業務妨害罪)— 日本無專條,入試不正循偽計業務妨害罪處理(最判昭和 38.3.15)
🇰🇷 韓國형법 제137조(위계에 의한 공무집행방해죄)— 條號巧合相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訂)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41-1(faux)+ 313-1(escroquerie)— 法國無單一專條,循詐欺罪或偽造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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