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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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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Q · 撕毀政府公告會犯什麼罪?

意圖侮辱公務員撕毀公告,可處拘役或六萬罰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行為人如果是「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可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三個要件:(1) 對象是貼在公共場所的文告(如法院公告、選舉公報、稅捐通知);(2) 行為是損壞、除去或污穢;(3) 主觀上意圖侮辱該文告所代表的公務員。如果只是惡作劇沒有侮辱意圖,可能構成毀損公物罪而非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是冷門條文中的冷門,但它存在本身就說明一件事:國家很在意「貼在公共場所的那張紙」。公告、選舉公報、法院公告、稅捐通知、傳票公示送達的那種文告,撕它、塗它、污損它,如果你的目的是侮辱該公告代表的公務員,本條就找上門。處罰相對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的存在告訴你:公權力的「臉面」在法律上是被保護的,不只是公務員本人。實務上用到這條的案件很少,但一旦牽涉選舉公報、重大公告被破壞,檢察官會毫不猶豫拿出來用。2021 年修正後,把「公署」從保護客體中刪除,只保護公務員個人,收窄了適用範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為侮辱文告罪,規範行為人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本條於民國110年修正時刪除「公署」,將保護客體限縮為公務員個人,與第140條一般侮辱公務員罪形成補充關係,共同維護公權力對外公示文告的尊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撕掉選舉公告只是因為好玩,也會犯罪嗎?

本條要求「意圖侮辱公務員」,單純好玩、無聊、惡作劇在證據上很難證明侮辱意圖,通常不會成立本條。但可能觸犯毀損公物罪或違反選罷法。內行人提示:法官判斷意圖的依據是你事前事後的言論和行為脈絡,如果你在社群上批評過承辦人員再去撕,意圖就很難否認。

Q2公告內容本身寫錯了,我修改它也算犯罪嗎?

擅自修改公告屬於「污穢」的範圍,不論內容對錯。正確做法是向機關反映錯誤請求更正,而不是自己動手。內行人提示:自己修改公告有可能同時觸犯本條和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後者刑度遠高於本條,不要為了「好意」惹出大麻煩。

Q3刑法141條是什麼?

侮辱文告罪。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屬妨害公務罪章補充規定。

Q4什麼叫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

指實際張貼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場所的官方公示文書,包括法院公告、選舉公報、稅捐處公告、傳票公示送達等。

Q5意圖侮辱公務員怎麼認定?

法官結合行為人事前言論、社群發文、與該公務員的過節、撕毀當下的言行、現場目擊證人等整體證據綜合判斷,被告口頭否認不能單獨排除意圖。

Q6110年修法刪除公署是什麼意思?

修法前保護「公務員 + 公署(公務機關)」,修法後限縮為「公務員個人」。意義是法律保護的法益從抽象機關權威轉為公務員人格尊嚴。

Q7撕毀政府公告怎麼處理?

立即停止行為 → 主動聯繫張貼機關說明 → 表達回復原狀意願 → 委任律師或申請法扶 → 配合偵查並提出和解誠意,本罪刑度輕初犯多能爭取緩起訴。

Q8如何證明沒有侮辱意圖?

提供事前無對該公務員負面言論證據、撕毀當下是純粹好奇/誤認/孩童惡作劇的證明、現場目擊者證詞、與該機關無糾紛紀錄等,舉證越完整越能排除主觀要件。

Q9刑法141罰金怎麼算?

六萬元以下罰金為法定上限,法官依犯罪情節、損害程度、犯後態度等綜合裁量。初犯通常落在 1-3 萬,惡性高如政治目的選舉公報破壞可能接近上限。

Q10犯了刑法141條會留前科嗎?

若獲緩起訴處分並依命令完成義務(如義務勞動、賠償)不留前科;判決有罪則有刑事紀錄,但拘役及罰金的紀錄塗銷期較短,初犯影響有限。

Q11刑法141 vs 140 差在哪?

140條規範對公務員本人「當場」或「公然」的直接侮辱;141條規範透過破壞公告「間接」侮辱該文告代表的公務員。141是140的補充規定,刑度也較輕。

Q12撕公告 vs 毀損公物哪個重?

毀損公物罪刑度較重(2年以下徒刑/30萬罰金),但需具備「故意毀損」主觀要件;141條刑度較輕(拘役/6萬罰金)但需「侮辱意圖」。同一行為可能成立競合,從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41article_140article_138article_354election_law_110
保護法益公務員個人尊嚴 + 公權力公示效力公務員個人尊嚴公務員職務執行一般財產權選舉公正性
行為客體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公務員本人或職務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他人之物品選舉宣傳品/競選辦事處
主觀要件意圖侮辱公務員故意當場或公然侮辱故意毀損故意毀損故意妨害選舉
刑度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1年以下/拘役/30萬元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2年以下/拘役/30萬元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條件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article_141

保護法益
公務員個人尊嚴 + 公權力公示效力
行為客體
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
主觀要件
意圖侮辱公務員
刑度
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條件
非告訴乃論

article_140

保護法益
公務員個人尊嚴
行為客體
公務員本人或職務
主觀要件
故意當場或公然侮辱
刑度
1年以下/拘役/30萬元以下
告訴條件
非告訴乃論

article_138

保護法益
公務員職務執行
行為客體
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
主觀要件
故意毀損
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條件
非告訴乃論

article_354

保護法益
一般財產權
行為客體
他人之物品
主觀要件
故意毀損
刑度
2年以下/拘役/30萬元以下
告訴條件
告訴乃論

election_law_110

保護法益
選舉公正性
行為客體
選舉宣傳品/競選辦事處
主觀要件
故意妨害選舉
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條件
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형법 제141조
德國§ 134 StGB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1101228 修正)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意圖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11012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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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 條規定:「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