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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號

                   105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政宇
被告
廖國龍
被告
廖國政
被告
林孝勇
被告
陳奕儒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被告
林銘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貳行「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查本案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已載明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見本案判決書第9 頁),而修法後沒收已定性為獨立之法律效果,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行關於「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之記載,顯係「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