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選易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選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張鳳雀
- 指定辯護人
- 石秋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選偵字第2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經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9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高誼沁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一)蘇張鳳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因犯罪而獲相當於新臺幣伍佰元價值之不正利益沒收,於全沒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張鳳雀為民國105 年1 月16日舉辦之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第二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人,其明知有投票權之人,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蘇張鳳雀平時常糾聚親友參與進香活動,其於104 年12月下旬某日,透過設於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之勝景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轉達,得悉彰化縣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許永金(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安排免費旅遊行程,邀請包含蘇張鳳雀在內之選民參加。蘇張鳳雀明知許永金免費提供旅遊目的在於尋求選民投票支持其競選,仍允諾參加。蘇張鳳雀遂於105 年1 月1 日上午,搭乘勝景公司車號00000 號遊覽車,先前往許永金競選總部參加造勢成立大會,之後再隨車前往南投縣中台禪寺、鯉魚潭等處,而獲得被招待免費旅遊之不正利益(旅遊行程的價值相當於新臺幣500 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43條第1項。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