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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詹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詹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詹逸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2月             │
│            │②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
│            │                          │③有期徒刑3月             │
│            │                          │④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①105 年8 月14日          │①105 年9 月20日          │
│            │②105 年8 月15日          │②105 年9 月20日          │
│            │                          │③105 年9 月23日          │
│            │                          │④105 年9 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105 年度速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9177│
│年 度 案 號 │5041 號                   │、9178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豐簡字第427號     │105 年度簡字第1890號      │
│事實審├──┼─────────────┼─────────────┤
│      │判決│105.9.5                   │105.11.18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豐簡字第427號     │105 年度簡字第1890號      │
│判  決├──┼─────────────┼─────────────┤
│      │確定│105.10.3                  │105.12.27                 │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7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