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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96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9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天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四「第42條第5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2條第3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9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農藥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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