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天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四「第42條第5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2條第3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 法 官 蘇品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