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竣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竣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竣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