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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佾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佾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佾瑞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63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8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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