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清田
- 選任辯護人
- 陳詠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清田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於106 年7 月1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繼於106 年7 月26日、9 月26日各延長羈押2 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11月25日屆滿,而本院於106 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為犯行,經本院於106 年11月7 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