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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義閔張琇涵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清田
選任辯護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清田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於106 年7 月1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繼於106 年7 月26日、9 月26日各延長羈押2 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11月25日屆滿,而本院於106 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為犯行,經本院於106 年11月7 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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