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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黃士瑋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宜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318、10971號、105年度偵字第1206 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 文:蔡宜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潮榮、劉育維、廖國豪、鐘勝裕、李侑承、賴世宗、蔡文瑜、呂智豪、林宸希等人(除已歿之呂智豪業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外,餘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加入陳潮榮所籌組之詐騙集團,並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2、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之2等地點,分別擔任一線人員(負責登入大陸地區交友網站,與被害人聊天、培養感情)或二線人員(負責扮演一線人員之長輩,讓被害人提供銀行帳號、密碼或匯款),而為附表所示之各該犯行。

(二)賴明德(由本院另行判決)、蔡宜琳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5月26日加入上開詐騙集團,由賴明德提供其持有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下稱大車帳戶),供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將詐得之贓款匯入,再將大車帳戶內之贓款轉匯至其他不同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下稱小車帳戶),並以Skype 通訊軟體通知車手持銀聯卡,至臺灣地區各自動櫃員機提領小車帳戶內之贓款;蔡宜琳則負責承租臺中市○○路0段000號3樓3A 作為水房,供賴明德進行上述工作,並替賴明德將贓款匯至臺灣地區之人頭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士瑋

  書記官 陳文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過程            │參與共犯│
├──┼───┼────────────────┼────┤
│ 1  │ 徐宏 │大陸地區人民徐宏於104年6月4日, │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陳國豪」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國豪│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號│鐘勝裕、│
│二編│      │碼0000000000號,與徐宏聯繫,因徐│李侑承、│
│號16│      │宏欲至臺灣旅遊,「陳國豪」佯稱其│賴世宗、│
│)  │      │表哥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蔡文瑜、│
│    │      │詐騙集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賴明德、│
│    │      │號與徐宏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蔡宜琳  │
│    │      │產證明,並指示徐宏上網連結至虛偽│        │
│    │      │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徐宏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工商│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同日以網路│        │
│    │      │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4萬9900元 │        │
│    │      │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2  │ 王婷 │大陸地區人民王婷於104年4、5月間 │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詐騙│劉育維、│
│訴書│      │集團成員,因王婷欲至臺灣旅遊,該│廖國豪、│
│附表│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其表哥欲協助辦理│鐘勝裕、│
│二編│      │臺灣入境手續,另由偽稱「智義」之│李侑承、│
│號6 │      │詐騙集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賴世宗、│
│)  │      │號與王婷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蔡文瑜、│
│    │      │產證明,並指示王婷上網連結至虛偽│賴明德、│
│    │      │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蔡宜琳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王婷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業│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104年6月9 │        │
│    │      │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        │
│    │      │5萬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3  │楊清霞│大陸地區人民楊清霞於104年4月27日│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由鐘│劉育維、│
│訴書│      │勝裕所偽稱「柯彥凱」之男子,鐘勝│廖國豪、│
│附表│      │裕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0987│鐘勝裕、│
│二編│      │271465號、QQ號碼0000000000號,與│李侑承、│
│號4 │      │楊清霞聯繫,因楊清霞欲至臺灣旅遊│賴世宗、│
│)  │      │,需辦理其臺灣入境手續,鐘勝裕向│蔡文瑜、│
│    │      │楊清霞佯稱需要財力證明5萬元,表 │賴明德、│
│    │      │示要先匯2萬5000元給楊清霞,要楊 │蔡宜琳  │
│    │      │清霞匯人民幣5萬元以辦理,並以虛 │        │
│    │      │偽之簡訊通知稱已匯款,致使楊清霞│        │
│    │      │陷於錯誤,將其所有之中國農業銀行│        │
│    │      │卡號照片及密碼通過QQ號碼傳送予鐘│        │
│    │      │勝裕,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號│        │
│    │      │及密碼後,於104年6月10日,以網路│        │
│    │      │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2萬5000元 │        │
│    │      │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4  │ 吳琪 │大陸地區人民吳琪於104年6月初,在│陳潮榮、│
│(起│      │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陳│劉育維、│
│訴書│      │孟德」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孟德」│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吳琪聯│鐘勝裕、│
│二編│      │繫,因吳琪欲至臺灣旅遊,「陳孟德│李侑承、│
│號17│      │」佯稱其舅舅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賴世宗、│
│)  │      │續,另由偽稱「陳孟德」舅舅之詐騙│蔡文瑜、│
│    │      │集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賴明德、│
│    │      │吳琪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產證│蔡宜琳  │
│    │      │明,並指示吳琪上網連結至虛偽之大│        │
│    │      │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罪偵│        │
│    │      │查局網頁,致使吳琪陷於錯誤,於上│        │
│    │      │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業銀行│        │
│    │      │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        │
│    │      │開帳號及密碼後,於104年6月29日,│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4萬 │        │
│    │      │9950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5  │ 楊梅 │大陸地區人民楊梅於104年6、7月間 │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陳世杰」之詐騙集團成員,「陳世│廖國豪、│
│附表│      │杰」並以QQ號碼及手機號碼00000000│鐘勝裕、│
│二編│      │95號,與楊梅聯繫,因楊梅欲至臺灣│李侑承、│
│號2 │      │旅遊,「陳世杰」佯稱其伯父欲協助│賴世宗、│
│)  │      │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偽稱「陳世│蔡文瑜、│
│    │      │杰」伯父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號│賴明德、│
│    │      │碼0000000000號與楊梅聯繫,佯稱入│蔡宜琳  │
│    │      │境手續需要財產證明,並指示楊梅上│        │
│    │      │網連結至虛偽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        │
│    │      │理局及經濟犯罪偵查局網頁,致使楊│        │
│    │      │梅陷於錯誤,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        │
│    │      │有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        │
│    │      │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6萬 │        │
│    │      │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6  │王雪梅│大陸地區人民王雪梅於104年5月間,│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林軒宇」之詐騙集團成員,「林軒宇│廖國豪、│
│附表│      │」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與王│鐘勝裕、│
│二編│      │雪梅聯繫,因王雪梅欲至臺灣旅遊,│李侑承、│
│號11│      │「林軒宇」佯稱其舅舅欲協助辦理臺│賴世宗、│
│)  │      │灣入境手續,惟需要5萬元作為證明 │蔡文瑜、│
│    │      │,「林軒宇」願意代出2萬5000元云 │賴明德、│
│    │      │云,致使王雪梅陷於錯誤,分別於同│蔡宜琳  │
│    │      │年6月23日匯款5000元、6月24日匯款│        │
│    │      │2萬元至「林軒宇」指定之銀行帳戶 │        │
│    │      │內。惟嗣後詐騙集團成員又將2萬500│        │
│    │      │0元匯還予王雪梅。               │        │
├──┼───┼────────────────┼────┤
│ 7  │陳國芳│大陸地區人民陳國芳於104年6月25日│陳潮榮、│
│(起│      │,結識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並│劉育維、│
│訴書│      │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與陳國芳│廖國豪、│
│附表│      │聯繫,因陳國芳欲至臺灣旅遊,詐騙│鐘勝裕、│
│二編│      │集團成員佯稱係在旅遊公司工作欲協│李侑承、│
│號15│      │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惟需要5萬元 │賴世宗、│
│)  │      │作為保證,並指示陳國芳上網連結至│蔡文瑜、│
│    │      │虛偽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賴明德、│
│    │      │濟犯罪偵查局網頁,致使陳國芳陷於│蔡宜琳  │
│    │      │錯誤,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        │
│    │      │國工商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        │
│    │      │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同日│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4萬9│        │
│    │      │999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8  │ 林丹 │大陸地區人民林丹於104年6月23日,│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柯凱富」之詐騙集團成員,「柯凱富│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號及手機號 │鐘勝裕、│
│二編│      │碼0000000000號,與林丹聯繫,因林│李侑承、│
│號7 │      │丹欲至臺灣旅遊,「柯凱富」佯稱其│賴世宗、│
│)  │      │叔叔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蔡文瑜、│
│    │      │偽稱「柯凱富」叔叔之詐騙集團成員│呂智豪、│
│    │      │,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林丹聯繫│林宸希、│
│    │      │,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產證明,並指│賴明德、│
│    │      │示林丹上網連結至虛偽之大陸公安部│蔡宜琳  │
│    │      │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罪偵查局網頁│        │
│    │      │,致使林丹陷於錯誤,於上開假網頁│        │
│    │      │輸入其所有之興業銀行帳號及密碼,│        │
│    │      │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        │
│    │      │後,於104年7月3日,以網路轉帳方 │        │
│    │      │式,由其帳戶轉出53萬9209元至水房│        │
│    │      │所持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 9  │徐瑞霞│大陸地區人民徐瑞霞於104年6月間,│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李建昇」之詐騙集團成員,「李建昇│廖國豪、│
│附表│      │」並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0963│鐘勝裕、│
│二編│      │794928號,與徐瑞霞聯繫,因徐瑞霞│李侑承、│
│號9 │      │欲至臺灣旅遊,「李建昇」佯稱其伯│賴世宗、│
│)  │      │父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另由偽│蔡文瑜、│
│    │      │稱「李建昇」伯父之詐騙集團成員,│呂智豪、│
│    │      │與徐瑞霞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林宸希、│
│    │      │產證明,並指示徐瑞霞上網連結至虛│賴明德、│
│    │      │偽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犯│蔡宜琳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徐瑞霞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        │
│    │      │業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        │
│    │      │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逕於同年7 │        │
│    │      │月4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 │        │
│    │      │轉出5萬9980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 │        │
│    │      │帳戶內。                        │        │
├──┼───┼────────────────┼────┤
│ 10 │黃曉莉│大陸地區人民黃曉莉於104年6月30日│陳潮榮、│
│(起│      │,在網路之世紀佳緣網站,結識偽稱│劉育維、│
│訴書│      │「陳志宏」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志│廖國豪、│
│附表│      │宏」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及手機│鐘勝裕、│
│二編│      │號碼0000000000號,與黃曉莉聯繫,│李侑承、│
│號3 │      │因黃曉莉欲至臺灣旅遊,「陳志宏」│賴世宗、│
│)  │      │佯稱其表哥欲協助辦理臺灣入境手續│蔡文瑜、│
│    │      │,另由偽稱「陳志宏」表哥之詐騙集│呂智豪、│
│    │      │團成員,以QQ號碼0000000000號與黃│林宸希、│
│    │      │曉莉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產證│賴明德、│
│    │      │明,並指示黃曉莉上網連結至虛偽之│蔡宜琳  │
│    │      │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罪│        │
│    │      │偵查局網頁,致使黃曉莉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工商│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於104年7月12│        │
│    │      │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帳戶轉出│        │
│    │      │4萬9999元至水房所持有之銀行帳戶 │        │
│    │      │內。                            │        │
├──┼───┼────────────────┼────┤
│ 11 │ 孫健 │大陸地區人民孫健於104年6月中旬,│陳潮榮、│
│(起│      │在大陸地區世紀佳緣網站,結識蔡文│劉育維、│
│訴書│      │瑜所偽稱之女子「繆念婷」,蔡文瑜│廖國豪、│
│附表│      │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鐘勝裕、│
│二編│      │30號、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0976│李侑承、│
│號1 │      │140591號、0000000000號,與孫健聯│賴世宗、│
│)  │      │繫,因孫健欲至臺灣旅遊,蔡文瑜於│蔡文瑜、│
│    │      │104年7月14日佯稱其兄欲協助辦理臺│呂智豪、│
│    │      │灣入境手續,另由陳潮榮偽稱係「繆│林宸希、│
│    │      │念婷」之兄,並以QQ號碼0000000000│賴明德、│
│    │      │號與孫健聯繫,佯稱入境手續需要財│蔡宜琳  │
│    │      │產證明,並指示孫健上網連結至虛偽│        │
│    │      │之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經濟犯│        │
│    │      │罪偵查局網頁,致使孫健陷於錯誤,│        │
│    │      │於上開假網頁輸入其所有之中國農業│        │
│    │      │銀行帳號及密碼,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
│    │      │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以網路轉帳方│        │
│    │      │式,由其帳戶轉出2萬元至水房所持 │        │
│    │      │有之銀行帳戶內。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