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規範四款加重情形:冒用政府公務員、三人以上共犯、媒體對公眾散布、AI 深偽合成,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百萬罰金。
Q · 加重詐欺罪刑度多重?跟普通詐欺差在哪?
刑法339-4加重詐欺,一年到七年
依刑法第339條之4,犯詐欺罪而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藉媒體對公眾散布、以 AI 深偽技術合成不實影像聲音等四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普通詐欺罪(第339條)的五年以下,刑度幾乎翻倍,且超過易科罰金門檻。第四款 Deepfake 條款於民國112年新增。
你接過自稱「檢察官」的電話嗎?你朋友有沒有被說服「匯錢到安全帳戶」?這條法律就是為了追這些人而生的。普通詐欺(第339條)刑度是五年以下,但只要符合本條四種情況之一,刑度直接跳到一到七年有期徒刑,還能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四種加重情形:冒充政府或公務員、三人以上共同犯、用網路媒體對不特定大眾撒網、或用 AI 深偽技術合成假影像假聲音。第四款是民國112年才加進去的,為的就是對付 Deepfake 詐騙這個新戰場。你可能覺得這條只跟詐騙集團有關,但實際上,當你去報案時,警方決定用339還是339-4立案,直接影響案件的追查優先順序和警力投入。
刑法第339條之4為加重詐欺罪規範,建立四種獨立的加重事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藉廣電網路媒體對公眾散布、以及以電腦合成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本條為民國103年增訂、民國112年增訂第四款,是刑法對組織化、科技化詐騙集團的針對性升級條款。
對方只要有「要求你交出錢或帳戶資料」的意圖,就構成加重詐欺的未遂犯(本條第二項),仍然要處罰。第一項第一款明確規定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是加重事由。內行人提示:就算你沒損失,打 165 或報警永遠是對的,你的報案會成為警方串連詐騙集團案件的關鍵線索,可能救到下一個差點上當的老人家。
會。只要整個集團湊滿三人以上共同分工,就符合本條第二款,你就算是最底層的車手仍以加重詐欺罪名起訴,刑度一年以上超過易科罰金門檻。內行人提示:車手案件實務上,初犯加自首加賠償被害人可能爭取到緩刑,但關鍵是在檢察官起訴前就動作,拖到開庭完才想和解,緩刑機率大幅下降。
民國112年修法新增第四款就是為了這種情況。舉證靠語音鑑識、通聯紀錄、要求匯款的異常情境綜合判斷,由檢察官和警方負責,被害人不用自己證明技術細節。內行人提示:接到「家人出事」的語音訊息時,不要用對方提供的任何聯絡方式回覆,永遠掛掉後打回家人的原號碼確認。這個動作能阻斷絕大多數的 Deepfake 詐騙。
刑法第339條之4規範詐欺四款加重情形:冒用政府、三人共犯、媒體散布、AI 深偽,刑度一年到七年,得併科百萬罰金。
第一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第二款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款藉媒體對公眾散布、第四款 AI 深偽合成不實影像聲音。
三人以上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成立,不以見面、實體組織為要件,LINE 群組線上分工亦適用。
民國112年5月新增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將以 AI 電腦合成他人不實影像、聲音、電磁紀錄詐騙者納入加重事由。
立即掛斷+撥165反詐騙專線+保留通聯紀錄。報案時明確要求依刑法339-4立案,拒絕被推給一般詐欺處理。
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視被害金額、犯罪角色(主嫌/車手)、是否自首和解、初犯/累犯綜合判斷。
偵查階段律師費約8-20萬,審判階段每審10-30萬。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
由檢警調用語音鑑識、影像分析鑑定,被害人只需保留所有對話與要求匯款證據,技術舉證由國家機關負責。
刑度差一倍:普通詐欺5年以下、加重詐欺1-7年。加重詐欺不能易科罰金,符合四款加重事由之一即適用。
| 比較面向 | value |
|---|---|
| 普通詐欺 §339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五十萬以下罰金 |
| 加重詐欺 §339-4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易科罰金,得併科百萬罰金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3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以下罰金(具組織性時優先適用) |
| 洗錢防制法 §14 | 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以下罰金(涉資金清洗時併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三、第一項各款加重事由分述即下: (一)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被害人係因出於遵守公務部門公權力之要求,及避免自身違法等守法態度而遭到侵害,則行為人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侵害公眾對公權力之信賴。是以,行為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均較普通詐欺為重,爰定為第一款加重事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三)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三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加重處罰事由。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三、第一項各款加重事由分述即下: (一)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被害人係因出於遵守公務部門公權力之要求,及避免自身違法等守法態度而遭到侵害,則行為人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侵害公眾對公權力之信賴。是以,行為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均較普通詐欺為重,爰定為第一款加重事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三)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三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一、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加重處罰事由。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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