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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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orgi2049
2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一併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44條
bettyu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339-4條為加重詐欺罪
yang76830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106年台上1374號判決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1項第1款
不以實際有所冒用的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官職為要件,只要客觀上足使普通人信以為真即可。(公權力外觀)
政府機關、公務員→限我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不包含339-1、339-2、339-3)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立法理由:
行為人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侵害「公眾對公權力之信賴」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立法理由:
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立法理由:
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wuchiap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三人以上包含共謀共同正犯,集團化、組織化(詐騙集團)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往往處理臺灣人在國外詐欺臺灣人。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加重詐欺:其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包括共謀共同正犯。
加重竊盜搶奪強盜:其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現場為主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加重§339條之罪
不含之一、之二、之三
admiranda
4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所偽造之公印文,不以該政府機關真實存在為必要,同211<div>但218則反之</div>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