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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 條(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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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1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339-3 電腦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罪(騙系統改帳目)⭢ 本條亦保護⚠️準私文書之公共信用在內 • 關鍵字: 「輸入虛偽資料」、「製作財產權紀錄」。 • 行為: 沒有實體的錢吐出來,而是在電腦系統裡「改數字」。 • 典型案例: • 駭客入侵銀行系統,把別人的存款餘額轉到自己戶頭。 • 銀行行員偷偷竄改客戶帳戶金額。 • 特點: 這是「無現金」的詐欺,影響的是電磁紀錄上的財產權益。
sinyunbaby
1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單純搞破壞 vs. 為了錢 這是 §359 與 §339-3 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359 破壞電磁紀錄罪(妨害電腦使用) • 行為: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主觀意圖: 重點在**「損害」**(讓檔案消失、讓系統當機),而不是為了「賺錢」。 • 典型案例: • 不爽公司,離職前把電腦裡的客戶資料全刪了。 • 單純植入病毒讓對方電腦癱瘓。
cice821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騙來的帳密,轉帳給自己
ady0313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也是屬於 電腦犯罪! 和 §359 一起唸!!!
lcfang629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騙電腦導致財產得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