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339 條之 3 規定,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至電腦製作財產權變動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
Q · 用別人的信用卡或帳號在網路上下單,跟一般詐欺有什麼不同?
刑度跳一級,最重七年加七十萬罰金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3,網路盜刷、外掛改遊戲幣變現、駭入他人網銀轉錢等行為,因為「電腦無法被騙」,不適用普通詐欺罪(§339,最重五年、五十萬罰金),而是直接走電腦詐欺這條,最重七年、得併科七十萬元罰金。本條的核心要件是「輸入不正指令」加「製作財產權變動紀錄」加「不法所有意圖」,不需要證明對方陷於錯誤。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在網路上做壞事跟在實體世界做壞事會是不同的罪名?傳統的詐欺罪(第339條)要求你「騙到一個活生生的人陷於錯誤」,但電腦不會被騙,它只會乖乖執行指令。於是立法者在民國86年加了這條:只要你用不正確的資料或指令餵給電腦,讓它改變財產權紀錄,就算全程沒有任何人被騙,一樣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七十萬元罰金。這條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得多:用撿來的信用卡資料網購下單、寫外掛改遊戲點數變現、駭進前任的網銀轉錢、盜用同事帳號在公司 ERP 系統改採購金額。你的每一個「小動作」,只要跟「財產數字的變動」沾上邊,都可能踩到這條線。這是數位時代給詐欺罪配的那把新鑰匙,專門開實體世界那套「欺騙要件」打不開的那扇門。
刑法第 339 條之 3 為電腦詐欺罪,建立「輸入不正指令至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取得他人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三要件,作為傳統詐欺罪(§339)在電腦犯罪上的特殊類型,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且自民國 103 年起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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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要求「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並「取得財產」,單純使用別人提供的帳號觀看內容,沒有產生新的財產權變動紀錄。但如果你用別人的帳號去網購、偷偷升級付費方案讓對方的信用卡扣款,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內行人提示:這條罪的核心是「讓財產的歸屬或數字產生變化」,純粹「用」別人的東西通常走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那條線,刑度較輕。
台灣實務已有大量有罪判決。法院認定虛擬寶物具有財產價值,用外掛程式(不正指令)改動遊戲伺服器紀錄(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來取得寶物,完全符合本條構成要件。內行人提示:重點不在虛寶本身值多少錢,而在「有沒有把它變現」的意圖。自己玩爽不轉賣,起訴率較低;一旦上交易平台或論壇掛售,幾乎必起訴。這個分界線比大家想的嚴格。
原則上不用。你是本條的被害人,不是加害人。但在民事層面,你可能要跟銀行或服務商就「保管疏失」分擔損失,特別是如果你的密碼太簡單、在公用電腦登入後沒登出、或把驗證碼告訴陌生人。內行人提示:報案時一定要明確主張自己是「刑法第 339 條之 3 的被害人」,而不是籠統說「錢不見了」。這個定性會決定警方是立案主動偵辦,還是把你推去自己找加害人。
刑法第 339 條之 3,凡用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改動財產紀錄取得他人財產者最重七年加七十萬罰金,是傳統詐欺罪的數位特別類型。
前者放棄「使人陷於錯誤」要件改用「輸入不正指令」,刑度由五年升至七年,罰金由五十萬升至七十萬,反映立法者對數位財產的加重保護。
違反電腦系統原訂程式邏輯或授權範圍而輸入之指令,包括用別人帳密登入、用外掛干擾遊戲、SQL injection、未授權的 API 呼叫等。
本條要「取得他人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359 只要「無故變更」不需取得財產。實務上常見競合適用,本條為重罪吸收。
靠伺服器端 log、IP 位址、瀏覽器指紋、登入時間戳、交易紀錄。報案後請警方向業者調取,越快越完整。
立刻截圖、聯絡平台凍結帳號、銀行申訴爭議交易、派出所立案明確主張刑法 339-3。多數平台 log 僅保留 7-30 天。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但找律師寫告訴狀約 3-8 萬,附帶民事求償依金額計算(約 1.1%)。檢察官偵辦中可同時提附帶民事免裁判費。
金額小、初犯、積極和解取得被害人和解書是核心籌碼。技術測試、安全研究等場景可抗辯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電腦詐欺最重七年,業務侵占(§336)最重五年。公司員工竄改 ERP 系統自肥,因「輸入不正指令」走本條而非業務侵占。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fraud_339 | computer_fraud_339_3 | intent_339_4 |
|---|---|---|---|
| 處罰要件 |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 輸入不正指令至電腦製作財產權紀錄 | 詐欺基礎加三人共犯或散布廣告等加重情狀 |
| 最高刑度 | 5 年有期徒刑 | 7 年有期徒刑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罰金上限 | 50 萬元 | 70 萬元 | 100 萬元 |
| 未遂處罰 | 有(§339 III) | 民國 103 年後有 | 有 |
| 典型情境 | 面對面詐騙、電話詐騙 | 網路盜刷、遊戲外掛變現、駭入網銀 | 車手集團、跨境詐騙、媒體廣告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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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增列處罰專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同時遏止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爰第一項增列得併科罰金之處罰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本條係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之加重類型,卻反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顯有闕漏,爰增訂第三項。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增列處罰專條。
一、為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同時遏止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爰第一項增列得併科罰金之處罰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本條係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之加重類型,卻反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顯有闕漏,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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