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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 條(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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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fang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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