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 條(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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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39 條之 3 規定,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至電腦製作財產權變動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
Q · 用別人的信用卡或帳號在網路上下單,跟一般詐欺有什麼不同?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3,網路盜刷、外掛改遊戲幣變現、駭入他人網銀轉錢等行為,因為「電腦無法被騙」,不適用普通詐欺罪(§339,最重五年、五十萬罰金),而是直接走電腦詐欺這條,最重七年、得併科七十萬元罰金。本條的核心要件是「輸入不正指令」加「製作財產權變動紀錄」加「不法所有意圖」,不需要證明對方陷於錯誤。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在網路上做壞事跟在實體世界做壞事會是不同的罪名?傳統的詐欺罪(第339條)要求你「騙到一個活生生的人陷於錯誤」,但電腦不會被騙,它只會乖乖執行指令。於是立法者在民國86年加了這條:只要你用不正確的資料或指令餵給電腦,讓它改變財產權紀錄,就算全程沒有任何人被騙,一樣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七十萬元罰金。這條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得多:用撿來的信用卡資料網購下單、寫外掛改遊戲點數變現、駭進前任的網銀轉錢、盜用同事帳號在公司 ERP 系統改採購金額。你的每一個「小動作」,只要跟「財產數字的變動」沾上邊,都可能踩到這條線。這是數位時代給詐欺罪配的那把新鑰匙,專門開實體世界那套「欺騙要件」打不開的那扇門。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39 條之 3 為電腦詐欺罪,建立「輸入不正指令至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取得他人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三要件,作為傳統詐欺罪(§339)在電腦犯罪上的特殊類型,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且自民國 103 年起處罰未遂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腦詐欺罪和一般詐欺罪差在哪裡?▾
前者放棄「使人陷於錯誤」要件改用「輸入不正指令」,刑度由五年升至七年,罰金由五十萬升至七十萬。
Q2用別人的信用卡網購會被判電腦詐欺嗎?▾
會。網購是主動輸入卡號至電商系統,符合「輸入不正指令」要件,且結帳產生財產變動紀錄,實務上幾乎必然起訴。
Q3用遊戲外掛刷遊戲幣換錢算電腦詐欺嗎?▾
若有變現意圖並上交易平台販售,台灣實務已有大量有罪判決。自己玩不轉賣,起訴率較低。
Q4電腦詐欺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20 年(刑法 §80 I 2,最重本刑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
Q5電腦詐欺罪有處罰未遂犯嗎?▾
有,自民國 103 年第三項修正後處罰未遂,補上立法漏洞。
Q6公司會計改 ERP 自肥屬於電腦詐欺嗎?▾
屬於。輸入不正指令至公司系統改寫應付帳款是典型本條情狀,刑度比業務侵占(五年)更重。
Q7被盜刷後 24 小時要先做什麼?▾
凍結帳號、保存 log、向銀行申訴爭議交易、報案立電腦詐欺案而非單純財損案。
Q8電腦詐欺罪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無提告期限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fraud_339 | computer_fraud_339_3 | intent_339_4 |
|---|---|---|---|
| 處罰要件 |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 輸入不正指令至電腦製作財產權紀錄 | 詐欺基礎加三人共犯或散布廣告等加重情狀 |
| 最高刑度 | 5 年有期徒刑 | 7 年有期徒刑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罰金上限 | 50 萬元 | 70 萬元 | 100 萬元 |
| 未遂處罰 | 有(§339 III) | 民國 103 年後有 | 有 |
| 典型情境 | 面對面詐騙、電話詐騙 | 網路盜刷、遊戲外掛變現、駭入網銀 | 車手集團、跨境詐騙、媒體廣告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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