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 條(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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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騙來的帳密,轉帳給自己
ady0313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也是屬於 電腦犯罪!
和 §359 一起唸!!!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騙電腦導致財產得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