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2 條(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punica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339-1:不重視使用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使用偷來的錢投販賣機非屬不正方法。
339-2:重視使用者身分是否正確→使用偷來的提款卡盜領ATM屬不正方法。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正方法]
學(以設置者角度)→本人+真卡+真密碼
學(以設備角度)→真卡+真密碼
實務→泛指一切不正當、違法的方法,包含取得違法。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正方法:如強暴脅迫詐欺竊盜侵占等手段取得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至自動付款設備取💰。
不包括非正常使用例如用鐵鎚砸。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詐騙付款設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