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刑法339-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快速跳轉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9-2 條規範 ATM 詐欺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Q · 撿到別人提款卡猜密碼領錢,會犯什麼罪?

刑法 339-2 ATM 詐欺,最重三年

依刑法第 339-2 條,撿到他人提款卡並猜中密碼至 ATM 領錢,屬「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本條 1997 年增訂的立法理由是:傳統詐欺罪要求「使人陷於錯誤」,但機器不會陷於錯誤,因此另設專條規範。實務上同時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 337 條),檢察官常從一重起訴。

白話解讀

撿到別人的提款卡,猜中密碼去 ATM 領了五千塊,你犯的是什麼罪?很多人直覺說「竊盜」。錯。這條才是為你量身打造的罪名。刑法對「騙人」和「騙機器」用完全不同的邏輯處理:騙活人是普通詐欺(339 條),騙 ATM 這種自動付款設備是這條(339-2)。為什麼要分開?因為機器不會「陷於錯誤」,傳統詐欺要件套不上去,立法者只好另外開一條。三年以下、三十萬以下罰金,未遂也罰。重點是界線:你用你自己的卡正常領錢,不管帳戶裡的錢怎麼來的都不是這條;你用別人的卡、或用盜拷的卡、或用駭入的方法讓 ATM 吐錢,才是「不正方法」。這條罪看起來冷門,其實每天都在發生,只是大部分當事人叫它「盜領」。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39-2 條為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1997 年增訂以填補傳統詐欺罪「使人陷於錯誤」要件無法套用機器的法律漏洞。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本條與第 339-1 條(收費設備詐欺)、第 339-3 條(電腦詐欺)並列「機器詐欺三條」,是現代金融犯罪追訴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撿到提款卡猜密碼領錢跟偷現金有什麼不一樣?

罪名不一樣。偷現金是刑法第 320 條竊盜,最重五年。猜密碼領錢是本條 339-2,最重三年。關鍵差異:竊盜的客體是「物」,你要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但錢還在銀行帳戶裡,你沒有破壞銀行的持有,你做的是讓 ATM 這台機器「以為」你有權領錢。所以要用 339-2 處理。內行人提示:有些情況會同時成立撿到卡(侵占遺失物,第 337 條)加上領錢(本條),檢察官通常會挑重的起訴,但辯護律師可以主張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實務操作空間不小。

Q2我當車手只領過一次就被抓,會被判多重?

車手近年量刑趨嚴。本條法定刑雖然三年以下,但實務上一審判 6 到 10 個月有期徒刑是常見的,能否緩刑關鍵在於:(1)有沒有跟被害人和解(2)犯罪所得是否繳回(3)是否坦承並配合調查指認上游。如果三項都做到,換來緩刑的機率相對高;任何一項缺失,入監服刑的機率大增。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被找去當車手而你不知道是詐騙,要想辦法證明你的無認識。手機對話紀錄、朋友介紹的 LINE 訊息、對方給你的說詞,都要保留,這是你爭取無罪或緩刑的材料。

Q3ATM 當機多吐錢我拿走算犯罪嗎?

這是很妙的問題。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判決認為 ATM 故障多吐錢,你只是「被動接受」,沒有使用「不正方法」讓機器交付,不成立本條;但也有判決認為你明知多給還拿走,可能成立侵占(刑法第 335 條)或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要返還)。內行人提示:不管法律怎麼判,機器多吐錢的瞬間馬上聯絡銀行,是唯一穩妥的做法。很多人以為沒人看到就沒事,但 ATM 監視器和交易紀錄會完整記錄你的每個動作,銀行事後對帳發現後聯絡你,你的態度決定後續走向。

Q4刑法 339-2 是什麼罪?

ATM 詐欺罪,1997 年增訂以處理機器時代財產犯罪,與普通詐欺罪(339)的差別是「客體是機器」不是「人」。

Q5什麼叫「自動付款設備」?

ATM 提款機、自動匯款機、行動支付掃碼機等具自動付款功能的機器,不含一般販賣機(販賣機屬 339-1)。

Q6什麼叫「不正方法」?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卡片、複製卡片、駭入系統等違反機器原設計用途取得財物之操作方法。

Q7車手在法律上是什麼角色?

受詐騙集團僱用至 ATM 領取被害人匯入款項並轉交上游之犯罪角色,實務多論以 339-2 共同正犯加洗錢防制法 14 條併罰。

Q8被盜領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致電銀行 24 小時專線掛失凍結帳戶,這比報警還優先;接著報警取得三聯單並要求調閱 ATM 監視器。

Q9車手被抓怎麼爭取緩刑?

三件事:跟每位被害人和解、繳回犯罪所得、指認上游集團。三項都做到緩刑機率高,任一缺失入監機率大。

Q10民事求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盜領金額 + 銀行手續費 + 法定遲延利息 5%(民法 203),可在刑附民免裁判費請求。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盜領者?

ATM 監視器影像、卡片磁條紀錄、銀行交易明細、嫌犯指紋(卡片表面)四件事是核心證據,30-90 天內務必函調。

Q12339-2 vs 竊盜罪差在哪?

竊盜(320)客體是「物」最重五年;339-2 客體是「機器交付」最重三年。1997 年後盜領主流見解採 339-2 不再用竊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de_339code_339_1code_339_2code_339_3
客體他人(人類)收費設備(投幣機、自動販賣機)自動付款設備(ATM、匯款機)電腦或相關設備(網銀、伺服器)
核心要件使人陷於錯誤由收費設備取得物品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製作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使電腦處理
法定刑5 年以下 + 50 萬罰金1 年以下 + 15 萬罰金3 年以下 + 30 萬罰金7 年以下 + 70 萬罰金
未遂處罰不罰
典型情境投資詐騙、感情詐騙投假幣買飲料撿卡盜領、車手領錢網銀帳號被盜、駭客匯款

code_339

客體
他人(人類)
核心要件
使人陷於錯誤
法定刑
5 年以下 + 50 萬罰金
未遂處罰
典型情境
投資詐騙、感情詐騙

code_339_1

客體
收費設備(投幣機、自動販賣機)
核心要件
由收費設備取得物品
法定刑
1 年以下 + 15 萬罰金
未遂處罰
不罰
典型情境
投假幣買飲料

code_339_2

客體
自動付款設備(ATM、匯款機)
核心要件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法定刑
3 年以下 + 30 萬罰金
未遂處罰
典型情境
撿卡盜領、車手領錢

code_339_3

客體
電腦或相關設備(網銀、伺服器)
核心要件
製作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使電腦處理
法定刑
7 年以下 + 70 萬罰金
未遂處罰
典型情境
網銀帳號被盜、駭客匯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46 条の 2(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
韓國형법 제347조의2(컴퓨터등 사용사기죄)
中國刑法第 196 條(信用卡詐騙罪)+ 第 287 條(利用電腦犯罪)
德國StGB § 263a(Computerbetru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3-3(atteinte aux systèmes de traitement automatisé de données)+ 313-1(escroquerie)
美國18 U.S.C. § 1029(access device fraud)+ § 1030(computer frau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925 增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

(1030530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本法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多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60925 增訂)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

(1030530 修正)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本法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多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2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