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2 條(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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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yunbaby
3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339-2 由付款設備得利罪(騙機器給利益)
• 關鍵字: 「付款設備」、「得利」。
• 行為: 對自動付款設備(如ATM)使用不正方法,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非直接取物)。
• 修正注意: 其實 §339-1 和 §339-2 的「設備」定義在實務上常有重疊。
• 最重要實務區分(必考):
• 盜領ATM(拿別人的提款卡去領錢):
雖然是操作ATM,但因為ATM吐出的是「現金(物)」,所以實務上多論以 §339-2(因為ATM被視為自動付款設備,而早期的實務見解有時會混用,但現在通說與實務多集中在「不正方法」)。
• 更正/精確化: 依據現行法條文:
• §339-1 是針對「收費設備」(如販賣機)。
• §339-2 是針對「付款設備」(如ATM)。
• 結論: 拿偷來的提款卡去ATM領錢 \bm{\rightarrow} 成立 §339-2(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b00a01422
9 months ago
🌟不正方法?
實務:違反持卡人意思說
➡️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被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
學說:限於非以機器設定之正常或正確操作方式使用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39-1:不重視使用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使用偷來的錢投販賣機非屬不正方法。
339-2:重視使用者身分是否正確→使用偷來的提款卡盜領ATM屬不正方法。
lulu795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正方法]
學(以設置者角度)→本人+真卡+真密碼
學(以設備角度)→真卡+真密碼
實務→泛指一切不正當、違法的方法,包含取得違法。
ryan1130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正方法:如強暴脅迫詐欺竊盜侵占等手段取得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至自動付款設備取💰。
不包括非正常使用例如用鐵鎚砸。
lcfang629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詐騙付款設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