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339-2 條規範 ATM 詐欺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Q · 撿到別人提款卡猜密碼領錢,會犯什麼罪?
刑法 339-2 ATM 詐欺,最重三年
依刑法第 339-2 條,撿到他人提款卡並猜中密碼至 ATM 領錢,屬「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本條 1997 年增訂的立法理由是:傳統詐欺罪要求「使人陷於錯誤」,但機器不會陷於錯誤,因此另設專條規範。實務上同時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 337 條),檢察官常從一重起訴。
撿到別人的提款卡,猜中密碼去 ATM 領了五千塊,你犯的是什麼罪?很多人直覺說「竊盜」。錯。這條才是為你量身打造的罪名。刑法對「騙人」和「騙機器」用完全不同的邏輯處理:騙活人是普通詐欺(339 條),騙 ATM 這種自動付款設備是這條(339-2)。為什麼要分開?因為機器不會「陷於錯誤」,傳統詐欺要件套不上去,立法者只好另外開一條。三年以下、三十萬以下罰金,未遂也罰。重點是界線:你用你自己的卡正常領錢,不管帳戶裡的錢怎麼來的都不是這條;你用別人的卡、或用盜拷的卡、或用駭入的方法讓 ATM 吐錢,才是「不正方法」。這條罪看起來冷門,其實每天都在發生,只是大部分當事人叫它「盜領」。
刑法第 339-2 條為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1997 年增訂以填補傳統詐欺罪「使人陷於錯誤」要件無法套用機器的法律漏洞。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本條與第 339-1 條(收費設備詐欺)、第 339-3 條(電腦詐欺)並列「機器詐欺三條」,是現代金融犯罪追訴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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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一樣。偷現金是刑法第 320 條竊盜,最重五年。猜密碼領錢是本條 339-2,最重三年。關鍵差異:竊盜的客體是「物」,你要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但錢還在銀行帳戶裡,你沒有破壞銀行的持有,你做的是讓 ATM 這台機器「以為」你有權領錢。所以要用 339-2 處理。內行人提示:有些情況會同時成立撿到卡(侵占遺失物,第 337 條)加上領錢(本條),檢察官通常會挑重的起訴,但辯護律師可以主張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實務操作空間不小。
車手近年量刑趨嚴。本條法定刑雖然三年以下,但實務上一審判 6 到 10 個月有期徒刑是常見的,能否緩刑關鍵在於:(1)有沒有跟被害人和解(2)犯罪所得是否繳回(3)是否坦承並配合調查指認上游。如果三項都做到,換來緩刑的機率相對高;任何一項缺失,入監服刑的機率大增。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被找去當車手而你不知道是詐騙,要想辦法證明你的無認識。手機對話紀錄、朋友介紹的 LINE 訊息、對方給你的說詞,都要保留,這是你爭取無罪或緩刑的材料。
這是很妙的問題。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判決認為 ATM 故障多吐錢,你只是「被動接受」,沒有使用「不正方法」讓機器交付,不成立本條;但也有判決認為你明知多給還拿走,可能成立侵占(刑法第 335 條)或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要返還)。內行人提示:不管法律怎麼判,機器多吐錢的瞬間馬上聯絡銀行,是唯一穩妥的做法。很多人以為沒人看到就沒事,但 ATM 監視器和交易紀錄會完整記錄你的每個動作,銀行事後對帳發現後聯絡你,你的態度決定後續走向。
ATM 詐欺罪,1997 年增訂以處理機器時代財產犯罪,與普通詐欺罪(339)的差別是「客體是機器」不是「人」。
ATM 提款機、自動匯款機、行動支付掃碼機等具自動付款功能的機器,不含一般販賣機(販賣機屬 339-1)。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卡片、複製卡片、駭入系統等違反機器原設計用途取得財物之操作方法。
受詐騙集團僱用至 ATM 領取被害人匯入款項並轉交上游之犯罪角色,實務多論以 339-2 共同正犯加洗錢防制法 14 條併罰。
立刻致電銀行 24 小時專線掛失凍結帳戶,這比報警還優先;接著報警取得三聯單並要求調閱 ATM 監視器。
三件事:跟每位被害人和解、繳回犯罪所得、指認上游集團。三項都做到緩刑機率高,任一缺失入監機率大。
實際盜領金額 + 銀行手續費 + 法定遲延利息 5%(民法 203),可在刑附民免裁判費請求。
ATM 監視器影像、卡片磁條紀錄、銀行交易明細、嫌犯指紋(卡片表面)四件事是核心證據,30-90 天內務必函調。
竊盜(320)客體是「物」最重五年;339-2 客體是「機器交付」最重三年。1997 年後盜領主流見解採 339-2 不再用竊盜。
| 比較面向 | code_339 | code_339_1 | code_339_2 | code_339_3 |
|---|---|---|---|---|
| 客體 | 他人(人類) | 收費設備(投幣機、自動販賣機) | 自動付款設備(ATM、匯款機) | 電腦或相關設備(網銀、伺服器) |
| 核心要件 | 使人陷於錯誤 | 由收費設備取得物品 |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 製作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使電腦處理 |
| 法定刑 | 5 年以下 + 50 萬罰金 | 1 年以下 + 15 萬罰金 | 3 年以下 + 30 萬罰金 | 7 年以下 + 70 萬罰金 |
| 未遂處罰 | 罰 | 不罰 | 罰 | 罰 |
| 典型情境 | 投資詐騙、感情詐騙 | 投假幣買飲料 | 撿卡盜領、車手領錢 | 網銀帳號被盜、駭客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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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本法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多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詐欺罪,為常見之電腦犯罪型態,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爰參酌日本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二立法例增列處罰專條規定。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本法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多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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