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1 條(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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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39-1 條處罰以不正方法從販賣機等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或利益,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對販賣機、停車機動手腳拿東西,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339-1 條,只要意圖不法所有、用「不正方法」從收費設備(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自助售票機、夾娃娃機等)取得物品或財產上利益,就構成犯罪,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明訂未遂犯亦罰,塞了假幣但機器沒反應一樣成立。
白話解讀
你在販賣機投了一枚外國硬幣,機器吐出一罐飲料。你拿走、走人,心裡想「反正販賣機又不是人,哪來的詐欺」。法律不這樣看。刑法 339-1 就是為這個時刻量身打造的。它處罰一件很具體的事:用不正當的方法,從收費設備(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自助售票機)拿走東西或獲得利益。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傳統的詐欺罪要求「騙人」,而機器不是人,很長一段時間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抓不到依據。立法者 1997 年看不下去,專門增訂這條補洞。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未遂犯也罰。你塞假幣進販賣機但機器沒反應,以為沒事?錯了,你已經踩到刑法。罰金從 1997 年的三千元一路漲到現在的十萬元,立法者對這種行為的態度越來越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39-1 條為收費設備詐欺罪,處罰行為人以不符合設備正常使用方式之不正方法(投假幣、磁鐵干擾、利用感應器瑕疵連續取物等),從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等無人對價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本條於 1997 年增訂,補足傳統詐欺罪「需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對機器無法適用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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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投外國硬幣到販賣機算犯罪嗎?▾
算。明知非台幣而故意投入符合本條不正方法要件,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2刑法 339-1 跟普通詐欺罪 339 差在哪?▾
339 針對人,要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339-1 針對機器,因機器無意思能力另設專條。
Q3塞假幣但機器沒反應,沒拿到東西也犯罪嗎?▾
犯罪。本條第三項明訂未遂犯亦罰,著手實行即成立。
Q4夾娃娃機投幣感應器壞掉,連續玩會犯法嗎?▾
會。明知瑕疵卻刻意利用屬不正方法,落入本條射程。
Q5捷運閘門逃票算 339-1 嗎?▾
需個案判斷,若以不正方法(如尾隨硬擠、複製票卡)通過收費閘門可能成立。
Q6本罪的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5 款,本罪追訴權時效為 10 年。
Q7和解可以免起訴嗎?▾
本罪非告訴乃論,但偵查階段主動賠償並和解,緩起訴機率高。
Q8電動車充電樁算收費設備嗎?▾
算。本條收費設備為開放性概念,涵蓋所有新型態自動付費裝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 339 | 刑法 339-1 | 刑法 320 |
|---|---|---|---|
| 處罰對象 | 對人施用詐術 | 對收費設備不正方法 | 竊盜(不破壞設備直接取物) |
| 最重刑度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未遂犯 | 罰 | 罰(第三項) | 罰 |
| 典型情境 | 詐騙集團、假投資 | 假幣投販賣機、停車機動手腳 | 順手牽羊、扒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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