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1 條(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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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15 days ago
檢警調單位
💡§339-1 由收費設備取財罪(騙機器吐錢/物)
• 關鍵字: 「收費設備」、「取財」。
• 行為: 對自動收費設備(如自動販賣機、停車繳費機、兌幣機)使用不正方法,讓它吐出東西或錢。
• 典型案例:
• 投偽幣投飲料。
• 用代幣騙兌幣機換真鈔。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39-1:不重視使用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使用偷來的錢投販賣機非屬不正方法。
339-2:重視使用者身分是否正確→使用偷來的提款卡盜領ATM屬不正方法。
flem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實務:認為即使是以強暴或脅迫搶來的或是偷來的提款卡、金融卡或現金卡等,都能成立本罪。
通說:學者認為僅偽造或變造的提款卡、金融卡或現金卡才有成立本罪的餘地,因為增訂這條的目的就是要彌補電腦詐欺犯罪的漏洞。(參盧映潔教授《刑法分則新論》P.742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例如投入偽幣)由「收費設備」(例如停車場繳費機、遊樂場兌幣機、夾娃娃機)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如:販賣機投入偽幣
aiko1013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收費設備:兌幣機、按摩椅、夾娃娃機…等
lcfang629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詐騙收款設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