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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1 條(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339-1:不重視使用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使用偷來的錢投販賣機非屬不正方法。 339-2:重視使用者身分是否正確→使用偷來的提款卡盜領ATM屬不正方法。
fleming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實務:認為即使是以強暴或脅迫搶來的或是偷來的提款卡、金融卡或現金卡等,都能成立本罪。 通說:學者認為僅偽造或變造的提款卡、金融卡或現金卡才有成立本罪的餘地,因為增訂這條的目的就是要彌補電腦詐欺犯罪的漏洞。(參盧映潔教授《刑法分則新論》P.742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例如投入偽幣)由「收費設備」(例如停車場繳費機、遊樂場兌幣機、夾娃娃機)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如:販賣機投入偽幣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收費設備:兌幣機、按摩椅、夾娃娃機…等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詐騙收款設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