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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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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9-1 條處罰以不正方法從販賣機等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或利益,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對販賣機、停車機動手腳拿東西,會被告嗎?

會。連未遂都罰,刑法 339-1 專治

依刑法第 339-1 條,只要意圖不法所有、用「不正方法」從收費設備(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自助售票機、夾娃娃機等)取得物品或財產上利益,就構成犯罪,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明訂未遂犯亦罰,塞了假幣但機器沒反應一樣成立。

白話解讀

你在販賣機投了一枚外國硬幣,機器吐出一罐飲料。你拿走、走人,心裡想「反正販賣機又不是人,哪來的詐欺」。法律不這樣看。刑法 339-1 就是為這個時刻量身打造的。它處罰一件很具體的事:用不正當的方法,從收費設備(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自助售票機)拿走東西或獲得利益。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傳統的詐欺罪要求「騙人」,而機器不是人,很長一段時間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抓不到依據。立法者 1997 年看不下去,專門增訂這條補洞。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未遂犯也罰。你塞假幣進販賣機但機器沒反應,以為沒事?錯了,你已經踩到刑法。罰金從 1997 年的三千元一路漲到現在的十萬元,立法者對這種行為的態度越來越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39-1 條為收費設備詐欺罪,處罰行為人以不符合設備正常使用方式之不正方法(投假幣、磁鐵干擾、利用感應器瑕疵連續取物等),從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等無人對價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本條於 1997 年增訂,補足傳統詐欺罪「需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對機器無法適用之漏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投外國硬幣到販賣機算犯罪嗎?

算。如果你知道那不是台幣而故意投入,就符合刑法第 339-1 條「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的要件,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重點在「意圖」:如果你不小心投錯(例如日幣五十元和台幣五十元尺寸相近),事後主動聯絡業者賠償,通常不會構成犯罪,因為缺乏「不法所有之意圖」。內行人提示:被抓到時第一句話說什麼,決定了後面走「故意犯」還是「誤會一場」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Q2機器沒吐出東西、我也沒拿走任何東西,還算犯罪嗎?

算。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未遂犯罰之。你塞了偽幣但機器沒反應、你對停車機動手腳但系統偵測異常沒放你走,這些都是未遂。未遂犯可依刑法第 26 條減輕其刑,但仍然構成犯罪。內行人提示:未遂犯的和解談判空間反而比既遂更大,因為業者實際上沒有損失,很多業者收到道歉和和解金就願意撤告不追究。

Q3用磁鐵、鐵絲這種土方法算「不正方法」嗎?

算。本條的「不正方法」是開放性概念,任何不符合設備正常使用方式的操作都可能被認定。磁鐵吸硬幣、鐵絲鉤飲料、電磁干擾器,甚至單純利用設備 bug 連續取物,全部都在本條射程內。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判斷「不正方法」看的是「客觀上是否偏離正常交易流程」,而不是手法高不高科技,別以為用原始手法就比較不會被抓。

Q4刑法 339-1 條是什麼?

1997 年針對自動販賣機等收費設備不正取物得利所增訂的詐欺類型專條,補足傳統詐欺罪「機器無法陷於錯誤」漏洞。

Q5什麼叫「收費設備」?涵蓋哪些機器?

無人對價自動收費並提供物品或服務之裝置,含販賣機、停車收費機、捷運閘門、自助售票機、夾娃娃機、電動車充電樁等。

Q6什麼叫「不正方法」?

任何偏離設備正常使用流程的手段,含投假幣、磁鐵干擾、鐵絲鉤取、利用感應器瑕疵連續取物等開放性概念。

Q7刑法 339-1、339-2、339-3 有什麼差別?

339-1 對收費設備(販賣機)、339-2 對自動付款設備(ATM)、339-3 對電腦設備(電腦資料不正製作),三條分工處理不同類型自動化設備。

Q8業者被害如何提告刑法 339-1?

保全監視器影像 → 現場拍照存證 → 盤點損失(含維修費)→ 報案直接引用本條法條,避免警方混淆為竊盜或器物毀損。

Q9被告了刑法 339-1 怎麼辦?

金額通常不大,初犯主動賠償加道歉是緩起訴關鍵;偵查階段和解效果遠優於審判階段,盡早動手。

Q10本罪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要多少?

本罪為刑事案件無裁判費;告訴階段可不請律師(撰寫告訴狀),審判階段律師費約 5-10 萬起跳。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不法所有意圖」?

監視器拍到行為人多次重複操作、攜帶大量假幣或工具、事前準備跡象等客觀情狀,反證主觀意圖。

Q12刑法 339-1 vs 普通詐欺罪 339 哪個重?

339 最重 5 年(重)、339-1 最重 1 年(輕)。原因是 339 處罰對人施詐術惡性較高,339-1 對機器影響範圍較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 339刑法 339-1刑法 320
處罰對象對人施用詐術對收費設備不正方法竊盜(不破壞設備直接取物)
最重刑度5 年以下有期徒刑1 年以下有期徒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罰(第三項)
典型情境詐騙集團、假投資假幣投販賣機、停車機動手腳順手牽羊、扒竊

刑法 339

處罰對象
對人施用詐術
最重刑度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典型情境
詐騙集團、假投資

刑法 339-1

處罰對象
對收費設備不正方法
最重刑度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罰(第三項)
典型情境
假幣投販賣機、停車機動手腳

刑法 320

處罰對象
竊盜(不破壞設備直接取物)
最重刑度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典型情境
順手牽羊、扒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35 条(窃盗罪)/ 第 246 条の 2(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罪)— 對販賣機投假幣實務多以窃盗論
韓國형법 제329조(절도죄)/ 제347조의2(컴퓨터등 사용사기죄)— 자판기 부정사용은 절도로 의율
中國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 第 266 条(诈骗罪)— 對自动设备无專條,視情形以盗窃論
德國StGB § 265a Erschleichen von Leistungen / § 263a Computerbetrug — 自動販賣機與付費設備不正利用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3-1(escroquerie)/ article 311-1(vol)— 視手段適用
美國State-level petty theft statutes(多數州刑法)+ 18 U.S.C. § 1029(access device fraud,限電子設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0925 增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按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特增訂處罰專條,並就取得財物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分為二項規定,以應社會需要。

(1030530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有未遂犯之可能,爰增訂第三項。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60925 增訂)

按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處罰之必要。惟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特增訂處罰專條,並就取得財物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分為二項規定,以應社會需要。

(1030530 修正)

一、原條文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應予提高,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另考量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有未遂犯之可能,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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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